苏宁环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4月)2015-04-2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宁
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制
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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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在公司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存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设立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
储,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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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四)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十)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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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
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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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
审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
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
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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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
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安排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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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
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
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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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在董
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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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
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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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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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
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
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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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
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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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
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报建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
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的相关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
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
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三十七条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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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