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5-08-20
证券代码:000718 证券简称:苏宁环球 公告编号:2015-057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
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持续健康
发展。近五年来,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
处罚的情况。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51338 号)的要求,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广州荔湾区白鹅潭合作开发项目收到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事实概要
2011 年 8 月 19 日,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政府签订了《广州市荔
湾区白鹅潭地区土地开发战略合作备忘录》。2011 年 8 月 23 日,公
司控股股东苏宁集团网站上刊登了《苏宁环球与广州荔湾区政府、国
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三方"白鹅潭地区土地开发战略合作"签约仪
式隆重举行》的新闻稿,但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此重大土地开发战略合
作备忘录,至 2011 年 9 月 2 日才公告与广州市荔湾区政府、国家开
发银行广东分行拟通过三方合作对白鹅潭地区 28 平方公里土地进行
一级开发事项。(以下简称“白鹅潭事宜”)
(二)受到监管措施的情况
1、深圳交易所监管措施
2011 年 9 月 9 日,就白鹅潭事宜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出具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 149 号),要求公司说明与相关方签约的
相关协议及具体内容;与相关方筹划、洽谈、签约上述合作事宜的完
整详细过程;说明公司在签约仪式举行后未能及时公告、且于公告前
在公司网站刊登的原因,及相关决策程序及各环节责任人。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3 日提交了回复。
2011 年 12 月 6 日,就白鹅潭事宜,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出具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处分告知函【2011】24 号),
拟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拟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桂平、董
事兼代董事会秘书李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拟对苏宁集团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公司可在限期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 年 10 月修订),公司针对深交所出
具的处分事先告知书,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向深交所提交了违规处分
免责申请书:白鹅潭土地开发合作备忘录未约定实质性的合作开发内
容,尚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公司严格按照项目进展履行了土地开发
各项必要法定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健
全有效;事件未对公司股票和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造成重
大影响;公司在事件发生后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和大股东也分别提交了
《违规处分减、免责申请书》,对公司备忘录是否应披露等情况进行
了说明。公司在提交书面陈述后,深交所未给出纪律处分意见书,因
此,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不构成深交所的纪律处分。
2012 年 9 月 18 日,就白鹅潭事宜,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和
控股股东苏宁集团分别出具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 81 号、
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 82 号),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2008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1.11.3 条的规定,认为苏宁集团
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1.5 条、第 4.2.27 条的规
定,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苏宁集团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
通知书》,相关内容已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公告(公告编号 2011-043,
2011-044)。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收到证监会对该案的《调查终
结告知书》(津证调查终字 1201 号),主要内容为:“调查事项现已调
查终结。决定对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做结案处理,对你公司及有关
当事人不给予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2012 年 9 月 13 日,就白鹅潭事宜,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向公
司出具《关于对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
证监决【2012】5 号),认为公司未及时披露签订相关备忘录的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在真实性和准确性方面存在瑕疵以及披露签订相关合
作协议的情况,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整改措施的情况
公司收到吉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深交所的监管函
后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制订了整改预案并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2012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苏宁
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的函》,通过了吉林证
监局组织的整改情况现场验收,认为公司的整改工作已基本达到整改
要求。公司针对《责令改正决定》涉及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采取的具
体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1、加强证券部专业人员配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自 2010 年 12 月公司原董秘张伟华辞职后,公司由董事副总裁李
伟代理董秘,一直未聘任专职董秘,且证券事务代表处于空缺,证券
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2012 年 8 月,公司聘任刘登华为董事会秘书,
邱洪涛为证券事务代表,解决了董事会秘书长期空缺的治理问题,改
善了证券部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加强了专业人员配备,进一步完善
了公司的治理结构。
2、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流程
公司已制定了《信息披露制度》、《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等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审
批程序。公司将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保证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2011 年 12 月,公司发布《关于加强信息披露审核工作的通知》,
加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内幕信息保密管理,避免提前泄漏或公开公
司重大信息,完善信息发布流程,要求各部门在对外发布信息时,应
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对外发布信息内容涉及
公司不应披露的敏感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发布信息部门进行
修改或退回该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审批环节明确信息发布范围(内部
网络、集团网站),信息发布环节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布范围与审
批范围一致。
3、加强对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公司吸取本次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教训,组织编制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行为规范指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指引》,
并发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
真学习。
201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组织举办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行为
规范培训,以提高相关人员重大信息保密意识与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意
识,杜绝信息泄露或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发生。
2012 年 11 月 1 日,公司董事长、原任代理董秘和现任董事会秘
书积极主动参加吉林证监局组织的“吉林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
训暨证券事务经验交流会”。培训期间,公司董事长出席了内幕交易
警示展开幕仪式。
4、严格履行审核义务,认真核查信息披露文件
加强对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在对公司重大
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证券部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义务,对提供
的信息披露文件核实真伪(有原件必须核对公告稿是否与原件一致),
同时要求提供公告信息的部门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签字确认,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2012 年 9 月,公司编制《证券部规范运作指引》,证券部工作人
员签收后加强学习并组织统一培训,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发生类似的
信息披露违规事件。
5、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在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发生后,公司意识到须在后续工作中不断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严格要求规范运作,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风险
控制能力。
2012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内控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议案》,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各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体系,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强化公司防范风险
的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
2012 年 7 月,公司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内控规范实施工作的咨询机构,协助公司内控规范实
施工作的开展。德勤项目团队对纳入内控实施范围内各中心(部门)、
子公司的业务流程和制度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查找内部控制缺陷,
并编制内控手册由公司执行。
6、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纪律处分
公司董事会责成公司管理层对本次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的相关责
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吸取教训,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2012 年 9 月,公司对时任战略发展中心负责人给予劝退的处分,
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董事长、时任代董秘接受检查,加强内部信息
管理责任,并积极主动参加证监会、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的培训;
对证券部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薪的内部处分;对信息安全部责任人进行
诫勉谈话。
关于本次整改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司已在 2012 年 12 月 14 日《关
于吉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和《关于收
到吉林证监局对公司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2-041)
中公开披露,并在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落实情
况
除上述白鹅潭事宜之外,公司最近五年还被监管机构采取了以下
监管函、关注函及问询函的监管措施,其相应落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深交所监管函的相关情况
2011 年 9 月 14 日,就公司董秘辞职后该职位长期空缺事宜,深
交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 57 号),要求
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
《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积极整改,按照《上市规则》第 3.2.12 条规定,
指定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于 2011 年 9 月 17 日(公告编号:
2011-031)对外披露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事宜。并在 2012 年 8
月 13 日,聘任刘登华为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相关情况
2011 年 8 月 17 日,就最近两周公司股票累计涨幅超过 30%,深
交所公司管理部出具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 132 号),要
求公司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
生重大变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
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
形等。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提交了回复及相关证明文件。
2012 年 2 月 20 日,就投诉举报自然人何健代持公司股份的事宜,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出具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 29 号),要
求公司说明何健持股情况。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4 日提交了回复与专
项说明报告。
2013 年 10 月 31 日,就公司 2013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中有关收购
控股子公司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股权的会计处理事宜,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出具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 307 号),
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与相关规定的差异表示严重关注,要求公
司说明:将相关少数股东权益全额计入损益的会计依据及相关处理是
否符合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规定;公司审计机构就此出具明确意见。
公司与审计机构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提交了回复:公司和审计机构在
与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沟通后,认识到公司会计处理上的偏差,于 2013
年 11 月 9 日对外披露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公司将加强财
务人员业务培训、督促公司审计机构提高业务水平;公司审计机构也
就该会计处理进行复核与更正,并就该会计处理偏差真诚道歉。
2014 年 2 月 20 日,就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履行事宜,深交所公司
管理部出具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 37 号),要求公司说明:
苏宁环球集团关于转让苏宁门窗股权、降低关联交易的承诺履行情况;
苏宁环球集团关于转让苏浦建设 100%股权给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
佛手湖度假村的开发计划、开发进度以及土地性质变更情况等。公司
于 2014 年 2 月 26 日提交了回复。
2014 年 4 月 28 日,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豁免承诺事宜,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出具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 152 号),
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关于豁免 2007 年非公开发行时做出的转让
苏浦建设和置入佛手湖项目土地承诺的情况。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5
日、2014 年 5 月 31 日以及 2014 年 6 月 28 日公告了关于 2007 年非
公开发行时做出的承诺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告号 2014-017、2014-025、
2014-027)。
2014 年 10 月 22 日,就有关泓霆影业业务造假的负面报道,深
交所公司管理部出具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 329 号),要
求公司澄清泓霆影业相关媒体报道的信息真实性,并详细披露其财务、
股权等情况。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提交了回复。2015 年 1 月 16
日,公司公告:鉴于泓霆影业未能达到承诺利润,经双方友好协商,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并购框架协议。
2014 年 11 月 4 日,就有关公司全资子公司在老年服务设施规划
用地上建设并销售别墅项目的事宜,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出具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 343 号),要求公司说明:公司所拍得玄
武区岔路口地块所建设的项目性质与规划用途的一致情况;公司正在
销售的一期项目是否取得必要证件;公司是否计划申请调整上述土地
用途;上述地块所涉及项目预计收入和利润是否对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相关报道是否涉及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提交了回复与证明文件,不涉及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2014 年 4 月 24 日,就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前部分异
常情况,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出具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
176 号),要求公司说明:本次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详细过程
及信息保密情况;调查期间部分异常账户是否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提交回
复与相关承诺。
2015 年 6 月 17 日,就部分投资者反映公司通过发布公告涉嫌配
合庄家拉升股价以及停牌前股票涨停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深交所公
司管理部出具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 251 号),要求公司
说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利润分配方案的详细过程及信息保密情
况、事项筹划期间机构调研情况与是否存在配合拉升股价的行为;6
月 12 日停牌筹划相关重大事项的筹划过程、内幕知情人情况等。公
司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提交回复。
(三)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相关情况
除前述监管函及关注函外,自 2009 年至今,公司收到深交所发
出的问询函如下:2011 年 9 月 27 日《关于对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1】第 86 号)、2013 年
5 月 31 日《关于对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
报问询函【2013】第 374 号)、2014 年 5 月 16 日《关于对苏宁环球
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4】第 245 号)、
2014 年 9 月 17 日《关于对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4】第 30 号)、2015 年 5 月 15 日《关于
对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
第 170 号),上述问询函主要涉及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
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的事项,公司均按要求及时提交了书
面回复。
特此公告。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