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韩国FNC Entertainment部分股权的公告2015-11-25
证券代码:000718 证券简称:苏宁环球 公告编号:2015-066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韩国 FNC
Entertainment 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自公司确定大文体、大健康、大金融转型目标以来,多项工作齐
头并进,取得实质性进展。为进一步加速转型工作实施,201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宁环球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环
球传媒”)与韩国 FNC Entertainment Co.,Ltd(以下简称:“FNC”)及
其股东 HAN SEONG HO、HAN SEUNGHOON、KIM SOOIL 分别签
订了《新股认购协议》、《股份买卖协议》。
苏宁环球传媒以 15,200 韩元/股的价格,分别收购 FNC 股东 HAN
SEONG HO 持有的 536,488 股、HAN SEUNGHOON 持有的 200,000
股、KIM SOOIL 持有的 700,000 股,共计 1,436,488 股股份(占发行
后该公司总股本 10%),合计转让金额为 21,834,617,600 韩元(约合人
民币 1.19 亿元);同时以 19,543 韩元/股的价格,认购 FNC 新发行股
份 1,723,786 股(占发行后该公司总股本 12%),合计转让金额为
1
33,687,949,798 韩元(约合人民币 1.84 亿元)。本次认购新股及收购老
股完成后,公司将持有 FNC22%股权,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
2、本次投资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不涉及关联交易。
3、本次投资尚需根据中韩两国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要求获得必要
的许可、批准或备案。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HAN SEONG HO,系 FNC 法人,现任 FNC 公司 CEO,现持有
FNC 股份 3,700,000 股,占目前总股本的 29.27%。
HAN SEUNGHOON,现任 FNC 副总裁,系 HAN SEONG HO 弟
弟,现持有 FNC 股份 1,460,800 股,占目前总股本的 11.56%.
KIM SOOIL,FNC 公司 CEO 夫人,现持有 FNC 股份 1,182,000
股占目前总股本 9.35%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韩国 FNC Entertainment Co.,Ltd
1、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首尔市江南区岛山大路 85 号 46(清潭洞)
3、注册资本: 63.20547 亿韩元(截至 2015 年 11 月 23 日)
4、主营业务:演唱会,音源/唱片,电视剧等片源制作及经纪人
事业。
5、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FNC 公司资产总额:
76379.79 百万韩元(约合人民币 42199.83 万元);负债总额:20517.82
2
百万韩元(约合人民币 11336.10 万元);净资产:55861.97 百万韩元
(约合人民币 30863.74 万元);营业收入:60072.24 百万韩元(约合
人民币 33189.91 万元);净利润:7863.84 百万韩元(约合人民币 4344.77
万元)。
6、公司介绍:FNC Entertainment ,由 HAN SEONG HO 创办的
娱乐公司,是亚洲新生代娱乐公司。公司 2006 年以 FNC Music 建立,
于 2012 年更名为 FNC Entertainment,发展成为综合娱乐公司。同时,
FNC Entertainment 还创立了自己的音乐教育系统---FNC Academy。学
院有韩国最好、最专业的老师教导学生,也训练艺人、挖掘新人。
公司旗下艺人有刘在石、郑亨敦、卢洪哲、池石镇、FTISLAND、
CNBLUE、AOA、N.Flying、李多海、李东健、金敏瑞、郑宇,黄可
皓等。
FNC Entertainment 是韩国代表性的“乐队公司”。旗下两个乐队
FTISLAND 和 CNBLUE 的诞生,使乐队市场比较弱的韩国更加关注
乐队,两组乐队的出现也使得世界各国看到了不一样的韩国音乐。因
为出道前经过非常强的实践表演训练,使得公司旗下的歌手都有著很
强的现场表演实力。
2013 年 11 月,公司首部真人秀节目《清潭洞 111》在韩国 tvN
电视台播出,总共 8 集,由 CJ E&M 公司制作,是韩国首部纪实真人
秀电视剧。FNC 旗下艺人 FTISLAND、CNBLUE、JUNIEL、AOA、
李东健、宋恩伊、朴光贤等均有出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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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2 月, FNC Entertainment 在韩国高斯达克市场成功上
市,截至 2015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在 Kosdaq 的市值达 2894.81 亿韩
元(约合人民币 159,938 万元)。其销售额是继(株)SM 娱乐公司和
(株)YG 娱乐公司之后的韩国排名前三位的歌手经纪人专业公司。
四、本次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买卖协议》
1、转让标的:标的股份为具有表决权的记名式普通股 1,436,488
股(下称“标的股份”)。
2、转让价款: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每股壹万伍仟贰佰(15,200)
韩元,每股转让价格乘以本次股份总数,共计贰佰壹拾捌亿叁仟肆佰
陆拾壹万柒仟陆佰(21,834,617,600)韩元(下称“转让价款”)。
3、支付方式:在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包括有权利的当事
人书面表示免除对方当事人满足先决条件的情形)后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于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在地
址位于首尔特别市中区南大门路 63 号韩进大厦 18 层的广场律师事务
所的会议室或各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的场所进行本交易的交割(以
下简称“交易交割”)
转让价款于交易交割日按下列方式进行支付:
(1)、交易交割时,在认购方履行规定义务的同时,转让方等人应
履行下列事项:
a. 转让方等人应保障本次股份价额能与认购方指定的证券交易
4
账户进行账户间转账。
b. 向认购方交付就确认收领转让价款的收据。
(2)、交易交割时,在转让方等人履行规定义务的同时,认购方
应履行下列事项:
a. 认购方将可立即提现的资金作为转让价款缴纳至转让方指定
的金融机构账户。
b. 交付就确认受本次领股份的收据。
(3)、截至交割日的上一个工作日,转让方等人应将预收纳转让价
款之金融机构账户明细通知认购方。
4、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主要内容:
(1)、认购方的交易交割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或认购方予以免
除作为先决条件。
a. 第四条第一款所记载的公司和转让方等人的陈述及保证真实、
正确且未遗漏重要事项
b. 转让方等人在此之前已履行应履行或遵守的承诺和义务
c. 转让方等人不存在禁止公司履行本协议的法律法规规定、法院
判决、政府机关命令
d. HAN SEONG HO、公司及认购方之间就认购方收购公司新股
事项有效地签署新股认购协议
e. 已办结有关本交易法律法规项下所要求的大韩民国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的(或对于政府机关的)
许可、认可、同意、承认、登记、申报或报告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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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经本次尽职调查结果确认(在新股认购协议第 5 条第 4 款加以
定义)不存在对公司的明确且重大的不利影响(“明确且重大的不利
影响”系指个别或全部对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财务状况或营业
状况产生明确且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情形、变化或事由,由此导致
事实上难以实现本协议之目的或强行履行本协议将产生明确且重大
不公正效果的情形。尤其是(i)经确认公司的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基准
财务报表中未计入公司净资产的或有债务的合计金额,达到基准财务
报表中公司净资产的 5%以上的,或者(ii)发现能够导致公司的主要经
营难以持续的法律问题的,则视为存在明确且重大的不利影响)。
i. 本协议签订日,除已披露诉讼之外,公司无对其业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且不存在影响认购方。主要下属艺人的专
属合约有效签订且维持。不存在导致公司无法健康持续经营的因素。
g. 尽职调查过程中,公司无故意隐瞒行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2)、转让方等人的交易交割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或公司予以
免除作为先决条件。
a. 第四条第二款所载之认购方的陈述及保证真实、正确且未遗漏
重要事项
b. 认购方在交割日或在此之前已履行应履行或遵守的承诺和义
务
c. 不存在禁止认购方履行本协议的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判决、政
府机关命令。
5、交割前承诺事项
(1)、各方当事人应诚实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应本着诚
实信用原则,为尽快交割本交易互相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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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方当事人若发现各自所做出的陈述及保证不真实或遗漏
了重要事项的,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但此通知不视为该当事人对
违反陈述及保证之纠正。
(3)、转让方等人应促使公司遵守新股认购协议第五条第三款至
第七款之事项。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交易交割日止,转让方等人应将认
购方合理要求的有关本交易的信息(包括公司的信息)及时向其提供。
(5)、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现有转让方等人不得向新认购方
以外的第三方讨论或提议协商或参与关于与本交易(包括合作投资)
相冲突的交易(包括和第三方进行与本交易内容相似的交易),在上
述期间内若从第三方处收到该等商谈或协商的提议的,应立即通知认
购方。
(6)、如可合理预期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本协议第 3 条第 1
款第 6、7 项的先决条件将被满足,但由于中国政府对外投资审批问
题,合理预期到本次交易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无法完成交割,则
(i)认购方或其关联方提前向出让方支付相当于总转让价款的 10%
的款项(2,183,461,760 韩币)作为定金,(ii) 转让方将本次股份的所
有权转移至认购方,并向认购人提供名义改书所必须的材料,(iii)认
购人为了向本次股份转让债权提供担保,以出让人名义设置质押,(iv)
此时,不顾第 2 条第 1 款约定,交易交割以各方另行协商的日期确定。
然而,如发生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合同解除,则双方需解除上述质押,
认购人立即返还本次股份的所有权,转让人返还上述定金。
(二)《新股认购协议》
1、认购标的:标的股份为具有表决权的记名式普通股 1,72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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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下称“标的股份”)。
2、认购价款:标的股份每股票面价格为(500)韩元,每股发行价
格:以本次新股发行为目的的董事会决议日的前一天为起算日,对“过
去一个月的加权平均股价、一周的加权平均股价及近期加权平均股价
的算术平均价格”和“最近日加权平均股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以
下简称“基准价格”)适用 10%的折扣后,所计算出的价额(即基准
价格的 90%),即每股 19,543 韩元。
3、认购价款的缴纳方法:全额现金缴纳
4、股本缴纳日:交割日
5、本次交易的交割:
(1)、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包括有权利的当事人书面表示免
除对方当事人满足先决条件的情形)为前提,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简称“交割日”),在地址位于首尔特别市中区南大门路 63 号
韩进大厦 18 层的广场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或各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
致的场所进行本交易的交割(以下简称“交易交割”)。
(2)、交易交割时公司应履行下列事项:
a.向新股认购方交付同意发行本次新股的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复印
件。
b .将加盖有法人印章,并附有法人印章证明书的,有关股本缴纳
的确认书交付于新股认购方。
c.交易交割时,新股认购方应将可立即提现的资金作为认购价款
缴纳至公司指定之金融机构账户,并向公司交付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d.截至交割日的上一个工作日,公司应将预收纳认购价款之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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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账户明细通知新股认购方。
e.根据本条之规定,于完成交易交割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公司应
立即办结本次新股发行相关的增资登记申请,且在办结该等登记后,
应立即向新股认购方交付载有增资明细登记事项的全部证明书。
f.本次新股发行后立即向韩国存托院提交为期一年的锁定。在锁
定期内,新股认购人不可对该新股采取一切转让、担保提供等处分,
公司无对上述新股认购人的行为回应或协助的义务。
6、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主要内容:
(1)、新股认购方的交易交割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或新股认购
方予以免除作为先决条件。
a. 第四条第一款所载之公司和现有最大股东的陈述及保证真实、
正确且未遗漏重要事项;
b. 公司和现有最大股东在交割日或在此之前已履行应履行或遵
守的承诺和义务;
c. 不存在禁止公司履行本协议的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判决、政府
机关命令;
d. 现有最大股东、 HAN SEUNGHOON 、 KIM SOOIL 和新股
人购方之间有效签署关于现有最大股东、 HAN SEUNGHOON 、
KIM SOOIL 向新股认购方出让股票的股份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买卖协议”)
e. 已办结有关本交易法律法规项下所要求的大韩民国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的(或对于政府机关的)
许可、认可、同意、承认、登记、申报或报告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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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经本次尽职调查结果确认(将在下文中作出定义)不存在对公
司的明确且重大的不利影响(“明确且重大的不利影响”系指个别或
合计对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财务状况或营业状况产生明确的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情形、变化或事由,由此导致事实上难以实现本
协议之目的或强行履行本协议将产生重大不公正效果的情形。尤其是
(i)经确认公司的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基准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基准
财务报表”)中未计入公司净资产的或有债务的合计金额,达到基准
财务报表中公司净资产的 5%以上的,或者(ii)发现能够导致公司的主
要经营难以持续的法律问题的,则视为存在明确且重大的不利影响,
下同)。
g. 本协议签订日,除已披露诉讼之外,公司无对其业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且不存在影响认购方。主要下属艺人的专
属合约有效签订且维持。不存在导致公司无法健康持续经营的因素。
h. 尽职调查过程中,公司无故意隐瞒行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2)、公司的交易交割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或公司予以免除
作为先决条件。
a. 第四条第二款所载之新股认购方的陈述及保证真实、正确且未
遗漏重要事项;
b. 新股认购方在交割日或在此之前已履行应履行或遵守的承诺
和义务;
c. 不存在禁止新股认购方履行本协议的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判决、
政府机关命令;
d. 股份买卖协议已经有效签署;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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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确定转型目标以来,虽经历风雨仍矢志不渝;虽经受质疑
仍多做少说。这是转型决心的体现,更是低调务实企业精神的体现。
为进一步加速转型,公司进行了管控架构调整,组建文体产业集团、
健康产业集团、金融产业集团,让专业的人管专业的事,不同的产业
匹配不同的管控模式、激励机制,正是本次架构调整的根本目的。
本次战略投资,又一次向市场展现我们的决心和执行力,也进一
步完善了文体产业链条。通过本次交易,苏宁环球传媒将持有 FNC22%
股权,成为 FNC 的第二大股东。作为韩国著名娱乐公司,FNC 在艺
人培养、艺人经纪、娱乐产业经营都有着丰富经验,通过本次投资,
将引进上述优质资源,共同开发国内市场,并通过文体产业集团的各
产业协同,进一步提升竞争力,也进一步加速在文体产业的布局。
同时,我们还要借此宣布,苏宁环球新产业运营总部正式落户至
上海苏宁天御国际广场,至此,苏宁环球双总部模式正式确立,将进
一步为转型注入地缘优势的力量。
其实,我们深刻意识到,公司转型最需要的是落地能力,而这正
是我们所坚持的认知,也是我们具备的能力,并会不忘初心,持续到
永远。
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苏宁环球不缺乏清晰的战略
方向、不缺乏转型必须的资金、不缺乏高强的执行力、更不缺乏对未
来的向往。我们坚信自己可以!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转型战略发展规划,对促进公司的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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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性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可能面临政策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汇率风
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相关的风险。此外,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境
外投资,尚需根据中韩两国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要求获得必要的许可、
批准或备案,前述审批程序能否顺利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采
取适当的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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