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1-07
证券代码:000718 证券简称:苏宁环球 公告编号:2016-004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4 号)核准,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8,486,055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799,999,992.20 元,扣除
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735,673,669.30 元。
该项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喜验字[2015]第 0569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6 日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项目名称 甲方 银行账户 乙方 丙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320006647018170105630
江苏省分行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及
北外滩水城十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南京浦东房地 320006647018170105706
八街区项目 江苏省分行
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及
北外滩水城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华泰联合
全资子公司南京浦东房地 93130155000000663
六街区项目 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证券有限
产开发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天润城十六街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区北区(C、D、 全资子公司南京天华百润 523558216476
南京鼓楼支行
E 组团)项目 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天润城十六街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区商业综合楼 全资子公司南京天华百润 10351000001589019
南京湖南路支行
项目 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
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账号为 320006647018170105630,截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
专户余额为 3,741,499,992.2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20006647018170105706,截至 2016 年 1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1,2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北外滩水城十八街区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 93130155000000663,截至 2016 年 1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95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北外滩水城十六街区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523558216476,截至 2016 年 1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1,135,673,669.3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天润城十六街区北区(C、D、E 组团)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 10351000001589019,截至 2016 年 1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45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天润城十六街区商业综合楼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飞、卞建光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五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特此公告。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