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公司章程修正案2022-10-19
苏宁环球股份有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加强投资者保护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证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现行有效的《苏宁
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投资建设城市基础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投资建设城市基础
设施、投资教育及相关产业、投资开发高新技术
设施、投资教育及相关产业、投资开发高新技
项目;建材生产(凭环保许可生产);进出口贸
术项目;建材生产(凭环保许可生产);进出口
易(需专项审批除外);酒店管理;经济信息咨
询服务;黄金等贵金属矿投资;有色金属(含 贸易(需专项审批除外);酒店管理;经济信息
稀有及稀土金属) 矿投资;电力投资;煤炭 咨询服务;黄金等贵金属矿投资;有色金属(含
和石油化工产品的投资。 稀有及稀土金属) 矿投资;电力投资;煤炭和
石油化工产品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 二十三 条 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 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 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 事会不按照第 一款的规定执 行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 四十条 股东大 会是公司 的权力 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保;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所备案。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比例不得低于 10%。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名;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的比例;
点和表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点和表决结果;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的答复或说明;
其他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和清算;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删除此条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反对或弃权。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行申报的除外。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换,任期 3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之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连任。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务 的 董 事 总计 不 得超 过 公司 董 事 总数 的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1/2。
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的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赠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一十条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 第一百零九条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
东大会审批的情形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根 东大会审批的情形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需及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需及
时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出售或
时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出售或 购买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
购买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 等)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均需经
等)以及关联交易事项,均需经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对子公司的担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对子公司的担 保)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本章程第四
保)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本章程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在经董事会审
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审议担
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在经董事会审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审议担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须提交董事会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相关交易事项由经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须提交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
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相关交易事项由经理 重大投资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董事会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投资项 目应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 程
批准。
序;董事会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公司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规则中对上款所述事项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进
公司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行规定。
规则中对上款所述事项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进 上述董事会权限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行规定。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董事会权限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七条
和第九十八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
露事务等事宜。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增加此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一百四十 四条 监事会行 使下列 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意见;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告。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进行编制。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