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1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
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等。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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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
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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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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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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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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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 公司证券部负责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办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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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接到投资者、股东和新闻媒体等单位或个人来访时,
首先应了解来访者的单位、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了解来访、咨询目的和要
求;再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同意,方可接受来访或咨询。
在接受来访或咨询时,须详细记录谈话时间、地点、参加人、内容等,并在
公司定期报告中,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披露。
接待人员在安排投资者到公司、子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
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另一联络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
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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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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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证券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
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信息披露管理小组”,
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一名监事、财务负责人、证券部负责人
(证券事务代表)组成,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稿的审核。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 证券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 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
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
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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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 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需在董事会召开前 2 日、年度报告需在董事会
召开前 4 日,由信息披露管理小组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
时提交监事会(专指年报)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
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 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证券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 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
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证券部。
(三)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
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证券部组织起草文稿,经信息披露小组审
核后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
露。
(四) 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并签署后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信息披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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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刊为《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 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公司将
积极利用公司网站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证券
部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必须注明“未经审
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 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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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 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
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 动进行的
监督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
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五十二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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