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10月)2022-10-1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2 年 10 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
常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
幕信息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于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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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会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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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
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证券
事务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
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
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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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
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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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吉林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
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
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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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
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有关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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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 1: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苏宁环球 公司代码:000718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
序 身份证号或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情人姓名或 登记人
号 企业代码 及职务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时间
名称
注2 注3 注4 注5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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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苏宁环球 公司代码:000718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