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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9-30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7-064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应出席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人。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永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拟向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能交”)或其指

定的下属企业转让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母公司账面除

应收股利、应交税费及所持有的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 51%股权外的全部资


                                  - 1 -
产和负债,包括公司持有的山东华能莱芜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热电”)

80%的股权、山东华能莱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风电”)80%的股

权、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热电”)75%的股权、山东新

能泰山西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周矿业”)98%的股权、华能莱芜发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发电”)15%的股权、山东泰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泰丰钢业”)20.75%的股权、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泰山电缆”)11.01%的股权(以下合称为“标的资产”),华能能交或其

指定的下属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标的资产的对价(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经过认真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

    因华能能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

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

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山东新能泰山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因华能能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回避表决。


                                 - 2 -
       1、交易对方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

业。



       2、标的资产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公司母公司账面除应收股利、应

交税费及所持有的曲阜电缆 51%股权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莱芜热电 80%股

权、莱州风电 80%股权、聊城热电 75%股权、西周矿业 98%股权、莱芜发电 15%

股权、泰丰钢业 20.75%股权、泰山电缆 11.01%股权。



       3、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价格及定价依据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7 月 31 日。

    本次交易拟出售标的资产的价格将以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部门

备案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预

估值总额为 75,579.14 万元。

       关于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尚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部门备案,最终交易价

格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并由

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最终确定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4、支付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标的资产之交易对价。


                                     - 3 -
    5、期间损益归属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的盈利或亏损均由华能能交或其指定

的下属企业承担。



    6、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上市公司母公司相关人员由华能能交或其指定

的下属企业负责安置,安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莱芜热电、莱州风电、聊城热电、西周矿业、莱芜

发电、泰丰钢业、泰山电缆人员的重新安排或职工安置事宜,标的公司与其员工

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持不变。



    7、债权债务处理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中所包含的全部债权,由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

业享有;标的资产中所包含的全部债务,由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承担。

对于拟出售资产中的债权,公司应当向有关债务人发出拟将债权转让至华能能交

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的书面通知;对于拟出售资产中的债务,公司应当向有关债

权人发出债务转移通知,并尽最大努力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同意。

    对于因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至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等原因而需

要公司偿还的,则由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在接到公司通知后十个工作日

内将相关款项汇至公司,再由公司对上述债务直接予以偿还,华能能交或其指定

的下属企业在该等债务偿付后不再向公司追偿;如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

未能及时进行偿付致使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公司有权向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

属企业追偿。

    原标的公司莱芜热电、莱州风电、聊城热电、西周矿业、莱芜发电、泰丰钢


                                  - 4 -
业、泰山电缆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不涉及债

权债务的处理。



    8、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

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山东新能泰山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另行召开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审议,

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并刊

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因华能能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

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山东新能泰山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预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 5 -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

    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制定《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9 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国家电网公司变更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本

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华能能交,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华能集团公

司,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重组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且公司最近一次控制权变更至《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预案》签署日已超过 60 个月,故本次重组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因华能能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

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山东新能泰山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 6 -
    1、本次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为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公司母公司账面除应收股

利、应交税费及所持有的曲阜电缆 51%股权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莱芜热电

80%股权、莱州风电 80%股权、聊城热电 75%股权、西周矿业 98%股权、莱芜发电

15%股权、泰丰钢业 20.75%股权、泰山电缆 11.01%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涉及的已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

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仅涉及资产出售,不适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相关规

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业务

转型升级的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

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因华能能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

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山东新能泰山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由于公司本次重组中交易对方为华能能交,且华能能交有权指定其下属企业

购买标的资产。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华能能交持有公司 160,087,812 股股份,


                                   - 7 -
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方。由于本

次重组中公司拟出售的标的资产的交易暂定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因华能能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

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山东新能泰山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公司拟与华能能交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资产出售协议》。

    因华能能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

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山东新能泰山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 8 -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做出审慎判断,认为:

    根据自查,本次交易涉及《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主体,未发现存在因涉嫌本次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因华能能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

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山东新能泰山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之

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本次停牌前一交易日(2017 年 8 月 21 日)收盘价格为 5.65 元/股,停


                                  - 9 -
牌前第 20 个交易日(2017 年 7 月 25 日)收盘价格为 4.82 元/股。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事项公告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 17.22%。同

期深证综指(399106.SZ)累计涨幅为 3.33%;申万火电(851611.SL)累计涨幅

0.46%。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中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

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分别为 13.89%与 16.76%,均未超过

20%。

       因此,在剔除大盘因素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关

标准。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

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过认真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进行的重大资

产出售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向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

效。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以下统称“承诺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山东

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在新能泰山拥有权益的股份。


                                    - 10 -
    因华能能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华能能交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

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山东新能泰山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本次重组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董事会拟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为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重组法律服务机构。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的企业,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

关联方,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

交易相关事宜,具体权限如下:

    1、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

    2、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有关本次重组事项的合同、协议


                                 - 11 -
等书面文件;

    3、办理公司本次重组的审计、评估及申报、审核回复等具体事宜,组织编

制并根据审核监管等要求调整补正有关本次重组材料及相关协议等文件;

    4、若证券监管部门对于本次重组相关的政策和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的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资产出售事

宜;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获批准后,办理后续有关标的资产过户

等事宜;

    6、授权董事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决定和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

司履行关于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原控股股东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山东公司”)在

2008 年 12 月刊发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新能泰山从事发电业务

主要在莱芜、聊城地区,华能集团及山东公司承诺未来对莱芜、聊城地区发电业

务将优先给予新能泰山。华能集团及山东公司应采取一切合法措施避免与新能泰

山产生实质性的业务竞争。根据上述承诺,华能山东公司将来视百万机组项目的

审批情况及项目工程的进展程度,在第一台机组投产前增加新能泰山对华能莱芜

发电有限公司的投资比例,避免与新能泰山产生实质性的业务竞争。”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召

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变更部分

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华能山东公司变更承诺如下:华能山东公司将来视百万

机组项目的进展程度,在 2017 年 12 月底前增加新能泰山公司对华能莱芜发电有

限公司的投资比例,避免与新能泰山产生实质性的业务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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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将出售公司与电力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出售完成后,

公司将退出电力业务,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华能山东公司关于上述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将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豁免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华能山东公司前述

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豁免中国华能集

团公司与华能山东公司前述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因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华能山东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公

司控制的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

司与华能山东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

平先生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事

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

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山东新能泰山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决定在本次董事会

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有关事宜。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

完成后另行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并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具体时间。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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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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