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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7-09-30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或其
指定的下属企业转让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母公司账面
除应收股利、应交税费及所持有的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 51%股权外的全部
资产和负债,包括公司持有的山东华能莱芜热电有限公司 80%的股权、山东华能
莱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80%的股权、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 75%的股权、山
东新能泰山西周矿业有限公司 98%的股权、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 15%的股权、
山东泰丰钢业有限公司 20.75%的股权、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
11.0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聘请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担任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本次
重组的评估机构、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重组的法律服顾问。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人
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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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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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
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的签署页)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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