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0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7年11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宁华世纪 C 地块领取预售许可证提供
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下属全资子公司南京宁华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华世纪)向南京市房产局申领预售许可证提供担保,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
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第十四
条规定的要求办理的,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其担保性
质不同于一般的对外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华能泰山电力有限公司向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华世纪
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宁华世纪项目建设以及正常经
营的资金需求,该交易有利于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交易内容合法、
交易价格合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
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