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华世纪以土地使用权抵 押贷款的议案》,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以自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向银行贷款,符合公司业务及经营发 展的需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审 议的这一议案。本次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全体独立董事: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