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7-12-22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7-097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
前期对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现
场检查。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 2017 年 12 月 18 日
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
的相关规定,我局前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
存在如下问题: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山东公司)为你公司的关
联方,山东华能莱芜热电有限公司和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均为
你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子公司)。对于因华能山东公司
代收热电子公司售电款并按热电子公司资金需求申请拨付代收售电
款等业务,产生的华能山东公司与热电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你公
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吴永钢、总经理司增勤、总会计师王拥军、董
事会秘书刘昭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采取有效措
施,不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
出的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公司对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及业务流程进行了细密梳理,
着重从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的审核、披露等方面加强培训与学习,
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
公司及相关人员接受山东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公司的整改情况和
报告已及时上报山东证监局。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
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