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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01-25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
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时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征及市场环境、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
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4、公司应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
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未来三年内,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推行现金分红;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3、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经营情
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年度盈利且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盈利情况以及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时,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行职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
       公司年度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但该年度不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或因特殊情况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
       2、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
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未来三年,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
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
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由,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公司董事会应就制订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对于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