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2018-01-25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
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
东回报规划》,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我们同意将《关
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