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独立董事对2018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25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
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
东回报规划》。
公司与前述事项相关的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出具《山东新能泰山发
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 2018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我们同意公司制
定的《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 1 -
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全体独立董事: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8 年 1 月 24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