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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独立董事对2018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25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

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

东回报规划》。

    公司与前述事项相关的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出具《山东新能泰山发

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 2018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我们同意公司制

定的《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 1 -
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全体独立董事: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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