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关于华能能交公司及附属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2018-04-20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8—028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能能交公司及附属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项目建设以及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经与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能交公司)协商,华
能能交公司及附属公司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借款,总金额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协商后可提前归还,按不超过公司及
子公司取得贷款时的利率水平承担借款利息(不含相关税费)。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向华能能交公司及附属公
司借款余额为 102,000 万元。预计 2018 年公司及子公司向华能能交公
司及附属公司借款总金额不超过 12 亿元,预计利息支出不超过 5,200
万元。
2、华能能交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华能能交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
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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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1 月 11 日,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永钢;注册资本:365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0464P;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煤炭批发经营;煤
矿、道路、港口、航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及管理;国际招投标
代理;进出口业务;实业项目的投资及管理;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
息和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建筑材料、
机械设备、矿产品、燃料油;计算机网络及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货物运输代理。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工产品及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华能能交公司总资产2,830,927.80万元,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128,883.09 万 元 。 2017 年 实 现 总 收 入
2,402,144.9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3,375.50万元。截
至2018年3月31日,华能能交公司总资产2,898,507.72万元,归属于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247,216.06 万 元 。 2018 年 1-3 月 份 实 现 总 收 入
440,431.8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331.15万元。
3、关联关系
华能能交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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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的规定,华能能交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回避表决。
4、关联方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华能能交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华能能交公司及附属公司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借款,总金额不超
过 12 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协商后可提前归还。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华能能交公司及附属公司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借款,总金额不超
过 12 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协商后可提前归还,按不超过
公司及子公司取得贷款时的利率水平承担借款利息(不含相关税费)。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拟分别与华能能交公司及附属公司签署《借款合
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协商后可提前归还,按不超过公司及子公
司取得贷款时的利率水平承担借款利息(不含相关税费)。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项目建设以及正常经营的
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截止 2018 年 3 月底,公司及子公司向华能能交公司及附属公司借
款余额为 40,000 万元,累计利息支出为 1,138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项目建设以及正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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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需求,该交易有利于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交易内容合法、交
易价格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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