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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04-2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2018年4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一、修改第十二条
    原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大力发展高科技电线、电缆产品。
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实现规模生产经营,谋求规模
效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把公司发展为内外贸相结合,集生
产、经营、流通、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经济实体,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
的经济效益。
    修改为: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
方针、政策,开拓市场、参与竞争,通过“互联网+”技术大力发展
大宗商品供应链集成服务及衍生业务,投资运营产业园,发展物业资
产管理服务,投资经营电线电缆、光缆及相关业务,参与电力及衍生
业务的投资运营,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修改第十三条
    原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
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力、热力项目的投资、管理;电线电缆、
电子产品、电器机械及器材、橡皮及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输变电
设备销售;金属材料压延加工;高速公路护栏、铁塔、型材的生产、
销售、安装。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
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仓储
(除化学危险品);投资运营产业园,物业资产管理;售电;电力、
热力项目的投资、管理;电线电缆、电子产品、电器机械及器材、橡
皮及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输变电设备销售;金属材料压延加工;
高速公路护栏、铁塔、型材的生产、销售、安装。(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定为准)


    三、修改第四十四条
    原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时采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时,参加会议的股东身份确认方
 式:以证券登记结算机关提供的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为准。
    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
办公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时采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时,参加会议的股东身份确认方
 式:以证券登记结算机关提供的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为准。


    四、修改第七十三条
    原为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修改为: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五、增加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公司交易事项决策权限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
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于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三)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中原序号顺延。


    六、修改第一百零六条
    原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人,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修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四人,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七、修改第一百零八条
    原为: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


    八、修改第一百零九条
    原为: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必须具
有独立性和专业性。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授予专门委员会。
    修改为:第一百零一十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与投资、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各专门委
员会必须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
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授予专门委
员会。


    九、修改第一百一十四条
    原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含15%)以下的投资、风险投资和
资产处置事宜;超过公司净资产15%的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事宜,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净资产,指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确定的公司股东权益价值。
    (二)投资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
地使用权、债权或其他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任何资产所从事的下述行为:
    1、独资或与其他方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其他实体;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购买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3、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4、企业收购和兼并;
    5、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三)风险投资,指投资于证券、期货、高新技术等。
    (四)资产处置指公司资产出售、拍卖、偿债、转让、购买、受
让等公司资产产权变动。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风险投资(含证券、期货、高新技术
等)投资金额(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的比例在 15%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
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的比例在 10%以上不超过 15%的,由董
事会审批;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期末净资产金额的比例在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十、修改第一百一十五条
    原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十一、修改第一百一十七条
    原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十二、修改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长期。


   十三、修改第一百三十三条
    原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12个月内累计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
投资(含风险投资)和资产处置事宜;超过500万元的重大投资和资产
处置事宜,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总经理在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以及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时,应事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12个月内累计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
资产处置事宜;超过500万元但达不到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标准
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机构执行;达到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
标准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公司总经理在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以及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时,应事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四、修改第一百五十二条
    原为: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