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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财务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2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公司
不再单独制订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持会计指
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第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除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及下属子单位(以下
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

   第七条    公司实行“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各
单位的投资、融资计划、担保、资产重组、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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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分别设立财务机构和设置财务会计岗位,
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未注册公司的各项目筹建处也应
配备财务人员,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
控制、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财务机构的设立、变更及财务负责人变化等,必
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参股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由公司委派财务机构负责
人,对参股企业实施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注册成立分公司,应单独设立财务机构和
设置财务会计岗位,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财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会计法》、《公司法》、《税收征管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
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组织各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关于财务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负责公司资产价值管理。根据公司投资计划,研究投资方
式、投资回收期分析、公司资本结构等事项;做好投资和投资收益的
分析与核算;做好资产监督与管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所属企业
资产处置报告、资产毁损与报废报告、投资损失报告。
    (四)组织并做好各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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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会计核算工作,汇编财务决算报告、撰写公司董事会财务决算方案
报告。汇编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及其他管理会计报表。利用财务、会计
资料,分析公司经济活动,客观真实、公正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
为公司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五)负责拟定公司的融资方案,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指导
协调各单位的融资行为。
    (六)负责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指导协调各单位利润分配方
案的制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方针政策,为公司经营以及
财务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协调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关系,
不断改善公司的经营环境。
    (八)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税收申报和交纳工作,负责迎
接财务和税收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各单位迎接财务和税收检查工作。
    (九)负责对各单位的财务业务、会计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
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公司及各单位财务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
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方针政策及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在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定期向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汇报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问题。有关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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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方面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应按规定程序向公司报告。
    (五)按照规定权限和义务,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融资、投
资、担保、借款活动的审批和实施,并对所属企业的上述活动进行监
控等管理工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规定,
在公司财务部的指导下合理筹划税收,正确计算各项税金,做到依法
纳税、合理纳税、有效降低税负和纳税成本。
    (七)按照本单位的年度经营目标,结合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负责编制本单位的资本性预算、损益性和现金流量预算,经本单位经
营决策层审查,上报公司审批。
    (八)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编制、
汇总、报送工作;财务决算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说明、财务状况
分析等工作。
    (九)负责撰写本单位董事会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报告。
    (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投资收益和利润分配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
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由于管理需要对下属各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责进行
调整时,各单位应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方法采取
借贷记账法。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采用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每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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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
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会计科目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
科目,二级科目根据公司级各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须据实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
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禁以虚假会计资料设置账簿,严禁设置
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必须按国家和地方发票管理规定,正
确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妥善保管,防
止丢失、被盗;凡与其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
发票,凭合法的发票入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
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司持续、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为前提,应以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
公司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
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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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 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
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
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 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
理解和利用。
    (八)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
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
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
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 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
期间内确认。
    (十) 公司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
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
账面价值。
    (十一)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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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
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 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
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
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
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
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
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
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
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
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
备抵法,计提方法应采用账龄分析法,同时应设置“坏账准备”账户,
提取坏账准备时应计入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
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科目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
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进行减值测
试,计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
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对象主要
包括: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
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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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对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和已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确需核销的,应向董事会提交拟核的书面报告;
计提和核销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巨大的、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向在召
开年度股东大会提交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
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在接受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监督的同
时,加强企业内部审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制定、但不限于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应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办法;
    (三)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四)预算管理办法;
    (五)资产管理办法;
    (六)成本管理办法;
    (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八)财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财经方针政策的修改变动,结合公司不同时期的具体要求,进行
补充完善和修订,保持财务管理制度的时效性、可操作性。各单位财
务制度以及相应管理权限应与公司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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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控制风险、统一筹划、集中管
理、调剂余缺、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除公司获得审批的经营范围允许对外借出的资金以
外,公司及各单位不得对外出借资金。


                   第七章   融资与担保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要充分考虑
企业资金需求、资金结构、资产负债率、融资期限、经营状况,确定
合理的融资方式和融资额度,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
   第三十五条   为有效控制资金风险,公司及各单位融资须严格按
照相关制度履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对外提供担保,需通过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并报上级公司审批同意后,按照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   融资项目无法寻求外部担保的,公司内部企业可相
互担保,需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内所属企业之间提
供担保可以按照有偿原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严禁对股东以及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
式的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等事项。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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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目标和预算编制原则。
   第四十条      财务预算采取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编制方法。
公司及各单位所有生产经营、投资基建等活动均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达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各单位按规定及时编
报财务预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年度预算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
履行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程序;各单位财务综合计划上报公司
审批后,履行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程序。
   第四十三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实际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
必须报公司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指标。


                      第九章   投资与股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自身发展战略,必须有市场、
有效益,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第四十五条     在进行长期投资的可行性研究、经济效益预测和项
目审查时,应有财务部门参与,投资合同中的有关经济条款须事先送
交财务部门审查。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要认真核算投资收益,并定期进行
投资效益分析。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取得的权益比例进
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对被投资方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务决算进行
审查、分析;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并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对被投
资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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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做好流动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对现金、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存货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标准,做好固定资产的
分类、计价、折旧、保管、出租、出售、转移以及盘盈、盘亏和报废、
清理等工作。
   第五十条      加强在建工程管理,正确核算工程成本,严格工程预
算审查。工程结束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完善移交手续。及时做好增加
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一条      企业资产的报废、损毁、盘盈、盘亏以及坏帐损失
和投资损失,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公司审批,及时报税务主管机构,
办理税前核销批准手续。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管理控制,合理
编制年度成本费用计划和预算,实行成本费用目标管控,最大限度地
降低成本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应以估
计成本、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若企业按计划成本或定
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按月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二章   税收、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要加强政策研究,合理筹划税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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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降低税负和纳税成本。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年度利润指标由公司下达并予以考核。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
及股东会形成决议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要按规定的程序报公司
审批。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须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会形成决议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定公积金按规定进行提取,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使用应遵循国家规定,
留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公司的要求,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的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报送。
   第六十条     公司根据规定使用统一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格式和
财务指标体系、财务信息报告内容结构、财务信息质量标准、财务信
息报告标准、财务信息报告组织程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应包括所有控股子公司
以及相对控股但有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合并会计报表都必须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期
间,并执行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第六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做好财务综合分析或财务专题分
析,准确评价财务状况和公司经营业绩,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
建议,为公司决策提供科学决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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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的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分析、
经济活动分析或重要的财务专题分析,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上报公司。


                     第十四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会计电算化,使用统一规定的信息网
络平台和会计核算软件。公司下发的各种软件应妥善保管,不准外传
和转让。
   第六十六条      应用计算机编制的凭证、账薄,必须符合企业会计
制度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认真做好会计电算化档案资料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定期对各单
位进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不断促进企业会计基础管理工作水平的提
高。
   第六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有关制度的要
求,严格保守财务保密信息,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财务信息泄露
给不应得到财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七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财务、审
计监督,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税


                                  12
收、价格等方面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执行其检查处理意见。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指导、
监督、检查和考核所属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要建立审计检查报告制度,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财务、
税收、价格等方面的审计检查,应逐级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报
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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