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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担保管理办法(2018年4月)2018-04-2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

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

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

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

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

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原则:

    (1)公司对外担保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2)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须在全年担保

预算额度内。

    (3)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只能提供与其投资比例

相应的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供超过投资比例担保的,被担

保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提供与其投资比例相应的反担保。担保金额

须在全年担保预算额度内。

    (4)公司对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只能提供与其投资比例

相应的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及参股的子公司。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

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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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

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

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

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

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

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

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

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

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

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

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

限:

       (1)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金额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下的担保事项,只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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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 1 亿元以上的担保事项;

    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六条第 2 项第(5)目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十九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

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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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

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

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

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

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5)担保期限;

    (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

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

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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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

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

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

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

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

    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

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

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

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

会。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

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

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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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

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

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

使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

保证责任。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

人,证券业务部门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

工作,具体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

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

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

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

责任。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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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

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

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

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

处罚。

    第四十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子公

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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