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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管理制度建设规定(2018年4月)2018-04-2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建设规定
(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能
泰山公司”)制度建设工作,提高制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华能
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和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
公司(下称“能源交通公司”)制度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新能
泰山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能泰山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的制
度建设管理工作,新能泰山公司所属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
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新能泰山公司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管理制度,是指依程序制订的,对本单位
管理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管理制度制订,包括新制度的制订和已有
制度的修订。管理制度制订工作应按程序开展,制度制订的程序一
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备案和解释等环节。
    第五条     管理制度制订,应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立足公司实际,注重实
效,兼顾当前工作和长远发展,及时更新,动态调整,促进管理工
作持续改进。




                                1 / 15
    第六条     管理制度制订,应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
见,保证制度制订质量,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第七条     管理制度编制,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条理清晰、
表述严谨,便于理解和操作。
    第八条     制订的各类管理制度,应当协调一致、配套齐全,构
成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
    第九条     坚持制订与执行并重的原则,在加强制度制订规范化
的同时,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与评估改进机制,全面提高
制度建设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企业内部各级组织机构依据职能定位,分别履行相应
的制度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新能泰山公司的制度体系分为三个层级进行管理:
    一级制度为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某一方面业务领域进行全面、
总体、原则性规范的制度,一般称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 X X X 规定/规则/制度”;
    二级制度,是指从属于一类制度,对某类具体业务领域进行规
范的制度,一般称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X X X 办法
/标准”;
    三级制度,是指从属于二类制度,对具体实施所做的操作性安
排,一般称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X X X 细则/规程”。
    第十二条 新能泰山公司的制度按照所规范的业务领域进行分

                                2 / 15
类,并对每一类制度规范所属序列,公司制度分为四个类别,在每
个类别中分出若干科目:
    (一)行政管理类(01 办公与行政管理、02 企业基础管理、
03 人力资源管理、04 信息化管理);
    (二)经营管理类(05 综合管理、06 规划与投资管理、07 预
算与计划管理、08 法律事务、09 营销管理、10 资本运营与股权管
理、11 安全与生产管理、12 工程建设);
    (三)党务监察类(13 纪检监察、14 审计管理、15 党群政工、
16 工会工作);
    (四)财务管理类(17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按照企业章程、企业工作规
则和有关规定合理分工,履行制度建设决策机构的职能,其主要职
责是:批准企业管理制度制订计划(包括修订计划,下同),审定
各项具体制度,批准制度的发布、解释和废止。
    其中,涉及党的建设相关工作的制度须由党委会审议批准。一
类制度以及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制定的相关制度,经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后,须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设置情况,明确承担制度建
设职能的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下称“制度管理部门”)。制度管理
部门是制度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提出企业管理制
度制订计划;总结评估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对各职能部门
起草的制度进行归口审查,参与跨部门的重要制度的制订工作。



                               3 / 15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是制度建设的专业管理部门,其主要职
责是: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制度制订计划,组织制订职责
范围内有关具体制度;对有关具体制度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
总结评估有关具体制度的执行效果。
    第十六条   承担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是制度建设的
监督检查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门监督
和检查。


                    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

    第十七条   新能泰山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制度
体系规划,统筹各方面的制度立项需求,确定制度体系总体结构,
实现合理的分类分层,形成制度基本目录,用以指导制度体系的完
善工作。
    上级单位制度可直接应用于本企业的,应将其纳入本企业制度
体系范畴;上级单位制度需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贯彻落实的,应制订
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纳入本企业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企业应从以下方面,研究确定制度立项需求: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
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需要;
    (二) 业务发展和改革创新的需要;
    (三) 加强巡视巡查成果转化,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管
理体系,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 规范新的管理事项,实现管理精细化、标准化的需要;

                             4 / 15
    (五) 其他方面的需要。
    第十九条     涉及企业核心秘密的事项,一般不制订制度;确需
制订的,应严格做好相关制度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提出本部门制度制订年度
计划。
    部门制度制订年度计划应包括本年度制度制订计划完成情况
和下年度制度制订计划(具体制度立项建议)等内容,并于每年 4
月份提交制度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制度管理部门对各职能部门提出的制度制订计
划进行审核和协调后,提出本企业制度制订计划,包括制度名称、
制订目的、起草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报制度管理部门分管领导
审核。如有必要,可由制度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
专题会,就制度制订计划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门协调。
    制度制定计划须按法定权限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应于每年 5 月底前正式印发。
    第二十二条    制度制订计划应严格执行。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
有关具体制度制订计划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制度管理部门提出
调整建议,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制度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重要制度制订计划的调整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起 草




                              5 / 15
       第二十三条   确定制度起草部门,应从各部门职能出发,根据

所需制订制度的具体情况,由一个部门单独起草或几个部门联合起

草。
    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应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并根据
需要成立跨部门的起草小组。
    第二十四条      针对专业技术性强的制度,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
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起草。
    第二十五条      起草制度,应做到所规范的事项全面、具体、清
晰,并根据事项特点和实际需要,明确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新起草的制度应与本企业现行制度保持协调和
衔接,避免矛盾和冲突。现行制度或其部分条款将被新起草的制度
替代的,应在新起草的制度正文中载明,并在征求意见和送审时予
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制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应当在制度正
文中进行专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新制定的制度,若具有实践探索性质,需要在发
布施行后 1~2 年内加以修订完善的,可在名称中使用“暂行”或
在名称后加注“(试行)”字样。
    第二十九条      根据所规范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管理制度可
采用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理(技术)标准的格式进行编写,也可采用
行政法规的格式编写(行政法规常用的章断条连式和纯粹条连式,
编写要求见附件 1)。



                               6 / 15
    第三十条     制度中涉及较多操作细节、不宜在正文中详细表述
的内容(包括图表、清单等),一般应作为制度正文的附件。对于
流程性强的管理活动,还应根据需要配套制订相应的流程图。


                    第五章   征求意见与审查

    第三十一条     制度起草完成后,应首先在起草部门内部和参与
部门范围内进行必要的讨论,修改后形成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二条     制度征求意见稿应报经制度起草部门分管领导
审阅同意后,送本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征求所
属企业意见和外部专家意见。
    第三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认真研
究制度内容,与制度起草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及时地以书面形式
反馈意见和建议。
    各级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应对起草的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十四条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制度要求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组织制度编制与发
布运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认真研究并予
合理采纳。反馈意见和建议难以采纳的,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沟通
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在报送制度送审
稿时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


                               7 / 15
    第三十六条   起草部门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
成制度送审稿及编制说明,送制度管理部门进行归口审查。
     制度送审稿的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制度起草过程;
    (二) 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 与现行有关制度的关系;
    (四) 各方面反馈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制度管理部门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制度送审稿
进行归口审查:
    (一) 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 规范的管理事项是否职责明确、界面清晰、流程健全、
要求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 起草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已正确处理有关方面的意见
和建议;
    (四) 体例格式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严谨、准确;
    (五)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制度送审稿,制度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起草
部门反馈,起草部门须进一步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如有必要,
可由制度起草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对制度进
行专门研究。



                            8 / 15
    第三十八条        制度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经制度管理部门归口
审查通过后,报经主要领导原则同意,可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定后,由制度起草部
门根据会议要求,对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第四十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按规定审议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


                      第六章   发布、备案与解释

    第四十一条       制度经决策机构审查批准后,应以正式文件形式
印发执行。
    印发制度的文件应力求简洁,一般可表述为“××管理办法已
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如有新
制订制度取代原有相关制度的情况,应在印发制度的文件中予以明
示。
       第四十二条    制度发布后,起草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制度
及其编制说明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各 1 份交制度管理部门备案。
    系统各单位现行管理制度目录及有关重要制度文本应根据要
求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四十三条        属于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制度的文字性
或技术性解释,由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给予解释。
    制度解释,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释意见,经层报分管领导和
主要领导审定,并报该制度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印发。

                                  9 / 15
    制度解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与制度原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制度解释应符合制订宗旨和条文原义,不得偏离,
也不得超越。
    制度发布后,出现了制订制度时未能充分预见的新情况和新问
题且不能通过制度解释加以解决的,应及时对原制度进行修订或者
作出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内容复杂、执行水平要
求高的制度,制度制定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宣贯、培训和交
流活动。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评估、改进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日常工作,监督和
指导有关具体制度的执行,评估制度执行效果。
    第四十七条   承担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应结合效能
监察、内部审计等日常工作,组织对本单位和系统各单位的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制度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 制度的制订、完善情况;
    (二) 制度的学习、宣贯情况;
    (三) 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 违反制度的处理情况;
    (五) 制度执行中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等;
    (六) 其他方面的问题。

                              10 / 15
    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制度管理部门、制度起草部门以
及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部门。
    第四十八条     制度管理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制度体系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 制度体系总体结构是否合理,制度基本目录是否完整;
    (二) 现行制度是否覆盖现有的管理事项,体现全面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思想,是否存在缺漏和重叠;
    (三) 各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否协调配套,互为补充;
    (四) 制度制订程序是否规范并履行到位;
    (五) 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考核机制是否健全,制度执
行效果如何;
    (六) 其他方面的问题。
    各部门应配合做好制度体系综合评估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系统各单位应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发布制
度的情况(包括配套制度的制订、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有关意
见和建议等),并及时反馈。
    第五十条     新能泰山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每隔三年应对现
有管理制度的时效性、适用性进行审查确认。当出现制度适用条件
发生重要变化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对制度进行审查,确认其是
否继续有效、需要修订或废止,并提出审查确认意见。




                              11 / 15
    第五十一条   经审查确认一项制度继续有效的,报分管领导同
意,必要时报主要领导批准。审查确认意见经批准后送制度管理部
门备案。
    需要对制度作文字性或技术性修订的,由该制度原编制部门或
现职能归属部门提出修订建议,按程序报原制度决策机构审议同意
后,通过制度汇编更新的方式予以体现,不再另行发文。
    需要对制度作实质性、根本性修订的,应严格按本制度第四章、
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程序性要求进行。
    暂行和试行制度经审查确认继续有效或经修订后,名称中一般
不应再保留“暂行”和“试行”字样。
    需要对制度进行废止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制度管理部门
提出废止建议,并按程序、权限报请原制度决策机构批准后,正式
发文通告。
    第五十二条   制度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管理制度的汇编工作,
并对制度汇编进行定期更新(一般每三年汇编一次),并及时印发
至本企业各部门和系统各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新能泰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2 / 15
附件 1



         章断条连式和纯粹条连式管理制度编写要求


    一、 章断条连式


    (一)总体结构

    以章断开,以条连接,多用于篇幅较长、条文较多的管理制

度。采用章断条连式的管理制度,结构上一般应分四章以上(含

总则、附则),条文一般应在二十条以上。

    标题采用“企业全称+管理事项+办法(或规定等名称)”

的完整结构式,标题要做到词意准确、简要、完整。

    正文分以下三个部分:

    1、 总则,为正文第一章,可分几个条编写。主要内容为制

订制度的目的宗旨、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要求、特定用语

含义等。

    2、 分则,由若干章和条组成,为制度的主要内容。章与章

之间、条与条之间应按问题的逻辑联系顺序排列。每章围绕一个

主题,每条表述一个具体问题。

    3、 附则,可分几个条编写,独立作为最后一章。内容一般

包括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制订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置、修改与解



                           13 / 15
释权属、宣布原有制度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制度的施行

日期等。

    (二)章的应用

    章在规范性文件中通常作为最高层次结构单位。章的设立应

科学合理,一般用于内容较多的情况和划分层次的需要。各章内

容应相对独立,章与章之间在内容上应有内在联系。每章都应有

名称,概括本章全部内容或范围。除第一章总则和最后一章附则

外,其余各章篇幅应大体一致,一般每章至少应有两条以上内容。

章的序数采用小写汉字数码(如第一章、第二章 ......)。

    (三)条的应用

    条是规范性文件中的基本结构单位。条文内容应长短适宜、

相对独立和完整,条与条之间在内容上应有内在联系。所有条文

应统一连贯排列,即断章不断条。条的序数采用小写汉字数码(如

第一条、第二条......)。

    (四)款的应用

    当条文内容包含两层以上含义,且这两层以上含义相互关联,

不宜再划分为两个以上独立条文时,应在条下分款。款的长短应

适中,各款之间应保持相对独立和完整。款一般在条文中以自然

段形式出现,不用序数编码。

    (五)项的应用



                             14 / 15
    根据内容层次的复杂程度,条或款下可分项。项的内容不具

有独立性和完整性,各项内容只有与列项的条或款相联系,才能

表达完整的含义。设项的内容不能少于一项。项一般在条或款下

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项的序数采用小写汉字数码加括号(一)、

(二)...... 的形式。

    目是规范性文件中的最低层次结构单位。根据内容层次的复

杂程度,条或款下的项可再分目。目的内容不具有独立性和完整

性。目一般在项下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目的序数采用阿拉伯数

字 1、2 ...... 的形式。


    二、 纯粹条连式


    不分章,按条文自然顺序编写,多用于篇幅较短、条文较少

的管理制度。采用纯粹条连式的管理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在二十条

以下。

    正文前部分几个条文,表述相当于总则的内容;中间部分条

文,表述相当于分则的内容;最后部分几个条文,表述相当于附

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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