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5月)2018-05-16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公司董事
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公司经营情况及财
务状况进行监督,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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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为加强监督,便于检查、分析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
监事会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有关财务资料和管理文件;
(二)生产经营计划和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总结分析报告,产品销售
及资金运行状况分析等资料;
(三)公司重大投资的相关资料;
(四)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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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监事会的日常监督以及专项监督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防碍监事会及其成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并按
财务有关规定列支。公司负责监察审计的职能部门配合监事会日常组织
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指定公司其他部门配合。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
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
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会议通知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十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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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
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
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指定人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根据需
要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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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上述材料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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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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