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能: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8年5月)2018-05-16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
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赋予的各项
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委员会,由公
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委员会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相关工作细
则由公司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
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
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非独立
董事担任,协助主任委员主持日常相关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
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设
副主任委员一名,由非独立董事担任,协助主任委员主持日常相关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非独立董事担任,协助主任委员主持日常相
关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
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各专业委员会由公司相关对口职能部
门协助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并跟踪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薪酬分配制度及主要方案,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
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规划发展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报投资评审委员会
审核,在投资预算范围内的事项,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在投
资预算范围外的事项,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立项程序。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尽职调查
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就有关协议、合同及章程等进行洽谈,由公司
规划发展部职能部门汇总后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
(四)投资评审委员会根据公司规划发展职能部门提交的有关
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
交正式议案;
(五)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的议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公司监察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情况及结果;
4.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5.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6.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7.其他相关事宜。
(二)根据公司监察审计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评
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3.公司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应积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外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公司规划发展及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及公司
经营绩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
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及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书面通知各委员,并
将议题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送达各委员。各专业委员会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
决结果为同意或否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可根据各委员会工作需要,由各委员会按照采购程序
选定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