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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8)第 218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8)第218号


致: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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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8 月 31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江
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象房村路 50 号 2 幢)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
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数 共 计 10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为
614,030,8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612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人数为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612,082,6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4611%;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948,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0.1511%。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
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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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同意89,092,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8680%;

    反对1,0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32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9302%;反对1,0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52.06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13,010,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339%;

    反对1,0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6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0.000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9302%;反对1,0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52.06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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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议案1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华能南
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
刊登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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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郭芳晋_____




                                                         郭恩颖 _______



                                                          2018年9月18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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