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关于预计公司与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因正 常的经营业务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9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