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3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9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任宝玺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
料,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上述高管人
员任职资格合法。
2、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
合法。
3、根据我们所能了解的情况,认为:任宝玺先生的学历、专业
经历和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受聘的公司岗位职责的需求,对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
二、关于预计公司与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
易的意见
公司未来将发展成为国内具有竞争力的大宗商品供应链集成服
务上市平台,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产业园运营商。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
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大宗商品等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
正常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交易安排合理,
定价原则公允,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有损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刘朝安 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