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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13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9 年 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意见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
高度认可,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发展,维护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增
强投资者信心,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因此公司本
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 5.2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根据
公司经营、财务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
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
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刘朝安   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9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