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华能云成保理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的议案》,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此次关 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9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