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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22-017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订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开展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与财
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2、财务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
同受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10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公
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
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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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 2 号天银大厦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世光
    成立日期:1988 年 5 月 2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8050Q
    经营范围: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
用鉴定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
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
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
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
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
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华能金融公司,1987年10月27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7〕333号文件批准成立,于1988年5月21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
公司最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3,000.00万美元),
后分别经2002年8月、2004年7月、2005年12月、2007年10月、2011
年12月五次增加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500,000.00万元(含3,000.00万美元)。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财务公司领有00599060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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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L0004H111000001,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08050Q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5,197,429.97万元,所
有者权益712,253.74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60,682.63万
元,净利润94,477.79万元。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截至2021年12月31
日,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操作风险
资本+市场风险资本))×100%=15.95%,不低于10%。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公司同业拆入与卖出回购款项合计金额为0,不高于资本总额。
    (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担保比例=(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银
行承兑汇票)/资本总额=20.18%,不高于资本总额。
    (4)有价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70%:
    有价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60.72%,不高于70%。
    (5)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比例不得高于20%:
    自有固定资产原值/资本总额=0.14%,不高于20%。
    3、关联关系
    财务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同受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关联方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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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存款、综合授信、结算等金融服务及主管机构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
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办理存款业务,财务公司按不逊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
布的同类型存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贷款业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条件应以LPR为基础利率,不逊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签发票据
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水平支付手续费;结算服务业务、中间业务及其
他金融服务业务,财务公司执行不逊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行业收费
标准。

    五、《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满足如下第 5 条的全部生效条件后生效,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签订的《金
融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2、交易类型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
中间业务服务、设计相关金融服务和产品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服务。
    3、交易金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
    (1)甲方及甲方子公司在乙方每日存款余额最高限额预计不超
过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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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合计最高不
超过 50 亿元,用于贷款、票据承兑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4、定价原则
    (1)甲方在乙方办理金融服务业务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条件
应是按照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的条件。
    (2)存款方面,乙方提供的存款条件应不逊于同期中国人民银
行对外公布的同类型存款利率。
    (3)贷款方面,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条件应以 LPR 为基础利率,
不逊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4)签发票据方面,甲方及子公司在乙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水平支付手续费。
    (5)结算服务方面,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户,乙方执行不逊于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行业收费标准。
    (6)中间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方面,乙方向甲方提供中间业务
及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逊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行业收费
标准。
    (7)乙方应依照本协议所载定价原则、双方另行签订的必要的
书面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存款利息、签发票
据和提供有关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5、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时,
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
成,则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作排他性裁决。仲
裁应按届时有效的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该规则应被视为以
提及方式包括在本款内容中。仲裁裁决为不可上诉的终局性裁决,对
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应有三名仲裁员,争议的双方各
自选择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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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并作为仲裁庭主席。
    (3)在不限制双方有按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的前提下,
仲裁程序的开始不应引起本协议的终止,且本协议在仲裁员作出裁决
之前应继续全部有效。
    (4)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定,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仲裁费用(包
括合理的律师费)。但双方同意,若一方有必要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
院申请执行裁决,则仲裁败诉方应支付因此而发生的所有合理支出和
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6、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经双方必要的内部程序审议通过;
    (3)协议双方已依法履行其他规定程序(如有)。

    六、风险评估情况

    为了确保公司及子公司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
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公司特聘请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
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3856号《中国华能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报告认为:“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
评价,未发现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
资、审计、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七、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交易目的: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金融机
构,具有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了《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财务公司在办理票据贴现、委托
贷款及存贷款利率方面将比其他商业银行给予较多优惠,节约公司财
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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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的影响: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专业的资金运
作平台可有利降低资金运营成本,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公司在财务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主要基于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公司资金成本费用,便于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的运营能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和
畅通的融资渠道。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5,206.31
万元,贷款余额为15,000.00万元,贷款业务利息支出为123.87万元。

    九、上市公司保证资金安全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本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
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公司制定了《关
于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公司 2010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
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
取得财务公司月度报告和经审计年度报告,分析并出具存款风险评估
报告。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公司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就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这样,就能够有效防范、
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遵循
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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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意见;
    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华能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5、公司《关于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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