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 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华能云成保理 公司申请办理保理融资的议案》,说明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此次关 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 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