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向华能云成保理公司申请办理保理融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项目建设以及正常经营的 资金需求,该交易有利于加快公司及子公司的项目建设实施与资金运 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规,交易内容合法、交易价格合理, 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