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6-16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22-029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沧园路1号华能紫
金睿谷1号楼五楼)。
4、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吴永钢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计 3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619,200,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49.2786%。
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量为 612,071,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7112%;通过网
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3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7,129,25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67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3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7,129,25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674%。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因疫情原因,公司部分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
事务所杜莉莉律师、张晴律师以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华能云成保理公司申请办理保理融资的议案》;
同意 90,091,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4.5520%;反对 5,190,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5.4471%;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9%。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
同意 1,9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27.1866%;反对 5,190,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2.8008%;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中 小 股 东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0.0126%。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
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能源交通产业
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 300,007,395 股股份、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 223,910,769 股股份回避表决。
2、《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613,368,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0581%;反对 5,831,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0.9418%;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18.1927%;反对 5,831,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1.7947%;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中 小 股 东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0.01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莉莉律师、张晴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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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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