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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关于子公司宁华物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3-28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23-013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宁华物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案原告南通中天恒利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请
求确认三被告之间2014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抵债合同无效。根据
房地产抵债合同,抵债原因为原告拖欠被告南京华能煤炭款,被告炎
黄福宇公司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炎黄福宇公司将其所开发
的住宅、商铺、别墅等房产以155,356,104元的价格抵给南京华能,
并登载在宁华物产名下。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
产生重大影响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南京宁华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华物产”)近日收到江苏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民事判决书,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华物产于2021年11月收到南京中院《举证通知
书》【(2021)苏01民初字3086号】、《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起
诉状》,南通中天恒利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达”)

                               -1-
以南通炎黄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黄福宇公司”)、
宁华物产及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
能”)为被告,诉请确认三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抵债合同》无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披露的《关于子
公司宁华物产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59)。
    2021年11月10日,南京中院作出(2021)苏01民初字3086号《受
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恒利达与炎黄福宇公司、宁华物产、
南京华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于2022年7月27日首次开庭审理,于
2023年1月1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南通中天恒利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炎黄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宁华物产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所述:2014年3月23日,三被告
签订了房地产抵债合同,将抵债原因确定为原告拖欠被告南京华能煤
炭款,被告炎黄福宇公司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炎黄福宇公
司将其所开发的住宅、商铺、别墅等房产以155,356,104元的价格抵
给南京华能,并登载在宁华物产名下。以物抵债行为原告并不知情。
原告并没有拖欠南京华能煤炭款,三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
提起诉讼。
    (三)主要诉讼请求
    1、确认三被告之间2014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抵债合同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
    2023年3月16日,南京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初3086
号】,判决如下:
    驳回南通中天恒利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581元,由南通中天恒利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7 年 8 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了南京华能、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能交”)合计持有
的宁华物产 100%股权,根据公司与南京华能、华能能交于 2016 年 9
月签署的《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南京宁华物产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南京华能、华能能交承诺:宁华物产
因交割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任何行为、状态或情形而在交割日后受到任
何处罚、追索、索赔或受到任何损失,南京华能、华能能交应就该等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南京华能、华能能交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7 月 29 日出具承诺:南京华能、华能能交将积极推进该问
题得到有效解决,若导致公司在该案中遭受任何风险损失,南京华能、
华能能交将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三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承诺义务。
    预计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3-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苏01
民初3086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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