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 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作为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关于 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湖南发展春华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 春华”)46%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未改变公司对发展春华的持股比例,不影响公司 的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 权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尹桃 刘智清 202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