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 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 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5:30 在湖南省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 269 号神农大酒店三楼上海厅召开。公司董事长张禹 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 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54,705,6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464,158,282 股)的 54.87%。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 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他参与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 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254,713,6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 反对 66,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408,72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13%;反对 66,2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87%;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254,713,6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 反对 66,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408,72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13%;反对 66,2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87%;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254,724,8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 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419,92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5%;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254,724,8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 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419,92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5%;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254,724,8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 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419,92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5%;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254,724,8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 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419,92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5%;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254,724,8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 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419,92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5%;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254,724,8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 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419,92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5%;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254,724,8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 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419,92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5%;反对 55,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5%;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0 年 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