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5月)2021-05-27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董
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须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
(一)由证券事务部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并
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议案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进行初审,并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明确对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表决、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记录,现场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