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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9月)2021-09-24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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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检查监督活动;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有关部门
收集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四)公司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外部审计机构相关信息资料及合同;

   (六)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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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资料进行审阅后,形成书面意见或决议呈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一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
况需尽快召开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明确对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表决、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要求财务、审计和公司有关部门及负责公司审计的中
介机构到会说明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记录,现场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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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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