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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发展: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2年7月)2022-07-07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省内部审
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对公司、
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
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根据有关约定
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领导体制,加强人员配备,保障工作经
费,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等。

    第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且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
司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
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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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
工作。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涉及审计计划确
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纪事项处理、审计事项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
道德,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
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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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根据公司要求,对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确
认和评价;

    (六)对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
行审计;

    (七)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
行审计;

    (八)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完成公司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决策、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
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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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要负责人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一)对成绩突出的审计对象,提出奖励、表彰的建议;

    (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审计对象,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和改
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三)提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议。

    第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
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

    内部审计部门购买服务,应当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
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及时、
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并进行书面承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明确审计重点,科
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绩效审计:主要指对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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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公司批准后,由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系内
部审计部门对公司所管理的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活动。其中对所属子公司确保每 3 年至少轮审 1 次,主要负责人离任离职
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3)其他专项审计:以加强管理、把控风险为目标,根据公司要求对公司
重大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实施。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每 3 年至少
对审计对象审计一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成立审计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
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方案,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如若审计方
案有调整,调整后的审计方案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的
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2、审计目标和范围;

    3、审计内容与重点;

    4、审计程序和方法;

    5、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6、预计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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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8、工作要求等。

       (三)签发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经公
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
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3、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4、审计时间;

       5、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6、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7、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四)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
作底稿。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证据提供者的签名或被审计单位
的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审计组组长或者
其指定的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进行复核。

       (五)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稿,书面征求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
反馈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应当研究和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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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提
交内部审计部门审核,报公司审批。对审计报告送审稿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
问题以及与审计对象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报请公司研究。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
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2、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3、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
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4、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报请公司审批后签发。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审计对象。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
效。

       (六)审计复核

       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
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申请复核。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答复。

       复核期间,审计报告不停止执行。

       (七)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公司主
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八)后续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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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踪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所采取的整
改措施及其效果,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审计报告、审计底稿
等相关审计资料提供给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
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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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公司应当依法及时移
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其
本人档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及时、
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改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
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
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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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职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主
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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