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4-20
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
HUNAN MAIXU LAW FIRM
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暨 2022 年度董
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
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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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04 月 19 日(周三)15: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 142 号光大发展大厦 B 座 2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
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04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04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
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48,842,10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3.6115%。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343,7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740%,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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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审议议案需特别多数决议通过的,已经参会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表
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无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小投资者的
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及单独统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5、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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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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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薛荣锋 宋 波
经办律师:
薛荣锋
202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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