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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锦能源: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8-09-27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8-116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8年9月26日召开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参股公司山西瑞赛科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赛科”)提供1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期限一年,年利率10%,财务资助款项主要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需要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山西瑞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08月26日;
    住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夏家营镇夏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冯启明;
    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利用废水(液)回收生产的各种非金属原料,工业废
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利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相关
的服务等;
    股东情况: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瑞赛科25%股权,南
京科硕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瑞赛科30%股权,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瑞赛科45%股权。
    经查询,瑞赛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瑞赛科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
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瑞赛科提供财务资助。
   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名称              2017 年            2018 年 1-6 月
        资产合计                 94,083,458.70    118,853,284.34

        负债合计                 44,083,458.70     58,922,037.32
         净资产                  50,000,000.00     59,941,247.02
        营业收入                             0     71,695,564.40
         净利润                              0    11,729,732.85
    三、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1、提供财务资助对象:山西瑞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提供资助方式:现金借款。
    3、资助金额:1000万元。
    4、资助期限:一年。
    5、年利率:10%。
    四、风险防控措施
    1、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系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本次
财务资助款项主要用于瑞赛科流动资金补充需要。本次财务资助额度
较小,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公司将与瑞赛科签订正式的借款协议
,并密切关注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要求瑞赛科提供一定的担保物
。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瑞赛科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参股
公司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期间,公司能够对瑞赛科的经营
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
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
向瑞赛科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参股公司项目的正常开展,未损
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财务资助期间,公司将对瑞赛科进行
有效管控,其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故我们同意公司向瑞赛科提供财务资助。
    七、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本次对瑞赛科提供财务资助1000万元
外,未发生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未收回金额
的情形。
    八、其他
    公司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以下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以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在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会发生如下情
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贷款。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