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7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八届二十五
次董事会会议,并认真审阅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等资料,经审慎分析,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终止本次交易是充分考量标的公司战略发展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客
观因素的决定,是生产经营活动、战略规划符合客观规律的体现。
为终止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其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终止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系尊重市场客观规律
之体现,不会对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规划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山西瑞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
保障参股公司项目的正常开展,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财务资助期间,公司将对其进行有效管控,其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
议财务资助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故我们同意公司向瑞赛科提供
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
辛茂荀 王丽珠 王宝英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