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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锦能源: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重组注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股份之法律意见书2018-12-12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重组注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雍行”)接受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美锦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美锦能源 2015 年重大
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公司回购本
次重组注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专项事宜进行
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
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
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
证了相关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
具的意见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的申报文件,并对所发表的法
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用途。

     6、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
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回购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1、2013 年 3 月 12 日,交易对手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集团”)
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参与美锦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2、2013 年 3 月 13 日,上市公司美锦能源召开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
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公司与关联方美锦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
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表
了独立意见。

     3、2013 年 5 月 26 日,交易对手美锦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中收购资产的交易定价以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值为准
确定,并同意与美锦能源另行签署《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版)》(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
(修订版)》”)。
    4、2013 年 6 月 3 日,上市公司美锦能源召开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
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版)>的
议案》、《关于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
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鉴于本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公司与关联方美锦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
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3 年 6 月 21 日,上市公司美锦能源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
司签署<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山
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之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
出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鉴于本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公司与关联方美锦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
股东美锦集团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

    6、2013 年 12 月 4 日,美锦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
2013 年第 42 次会议审核获得有条件通过。

    7、2013 年 12 月 9 日,上市公司美锦能源召开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
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补充协议>的议案》。

    鉴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关联方美锦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
已回避表决。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4 年 6 月 3 日,上市公司美锦能源召开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和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

    9、2014 年 6 月 19 日,上市公司美锦能源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美锦集团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

    10、2014 年 12 月 15 日,上市公司美锦能源召开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
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

    11、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美锦能源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的
交易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
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

    关联股东美锦集团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

    12、2015 年 5 月 13 日,上市公司美锦能源收到控股股东美锦集团《关于提请
增加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
会将《关于延长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和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
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5 年 5 月 27 日,美锦能源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两
项议案。

    13、2015 年 6 月 23 日,美锦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
2015 年第 51 次会议审核获得无条件通过。

    14、2015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440 号)核准美锦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同意美锦能源向美锦集团发
行 168,000 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意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0 万股新股募集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15、截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美锦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已全部过
户至公司名下,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6、2015 年 12 月 9 日,美锦能源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证券持有人名册》及《上市公司股份未
到账结构表》,公司向交易对手美锦集团发行的 168,000 万股普通 A 股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7、2016 年 1 月 21 日,美锦能源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预登记确认书》,确认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增发股份预登记数量为
321,875,000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公司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新增
321,875,000 股股份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上市。

    18、2016 年 4 月 28 日,上市公司美锦能源召开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
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补充协议(三)>的
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

    19、2016 年 5 月 31 日,上市公司美锦能源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补充协议(三)
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美锦集团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的约定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主要协议

    (1)2013 年 3 月 13 日,美锦能源与交易对手美锦集团签署了《山西美锦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2013 年 6 月 3 日,美锦能源与交易对手美锦集团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
(修订版)》和《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

    (3)2013 年 12 月 9 日,美锦能源与交易对手美锦集团签署了《山西美锦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
偿补充协议》。

    (4)2014 年 12 月 15 日,美锦能源与交易对手美锦集团签署了《山西美锦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
议》、《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之盈利补偿补充协议(二)》。

    (5)2016 年 4 月 28 日,美锦能源与交易对手美锦集团签署了《山西美锦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
偿补充协议(三)》。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中关于盈利补偿的约定

    《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交易对手美锦集团持有的山西汾西太岳
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76.96%股权和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
合称“煤炭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盈利预测数,以及利
润补偿期间届满,煤炭资产出现期末减值的情况,美锦集团需进行业绩补偿。主要
内容如下:

    (1)年度利润补偿事项

    A、除非发生《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版)》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若煤炭资产
在利润补偿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盈利预测数,则美锦集团应根据未能实现
部分向公司进行补偿,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回购美锦集团持有的相应数
量的股票并予以注销。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为本次美锦集团以煤炭资产认购的全部
股份。

    B、根据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山西儒林”)出具的《山西美
锦集团东于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4]第 201 号)
和《山西汾西太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岳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4]
第 202 号),本次重组的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煤炭资产对应的
承诺利润分别为 43,365.67 万元、53,645.70 万元、53,645.70 万元。

    C、在利润补偿期间,如果煤炭资产在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低于预测净利润数,
则美锦集团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股份数=(煤炭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计预测净利润数-煤炭资产截至当期
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煤炭资产补偿期间的预测净利润总和×美锦集团以煤炭
资产认购的股份数量-已补偿股份数

    (2)减值测试补偿

    美锦能源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煤炭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如减值测试的结果为:期末煤炭资产减值额÷煤炭资产作价> 补偿期限内已补
偿股份总数÷美锦集团以煤炭资产认购股份总数,则应另行补偿相应股份,计算公
式为:
    补偿股份数量=煤炭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重组每股发行价格-利润补偿期
间已补偿股份总数

    前述减值额为煤炭资产作价减去期末煤炭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利润补偿期间
目标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3)在股份补偿期间,如美锦能源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等股本
变动事项,则应对补偿股份数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
相应调整。

    (4)如美锦集团依据协议的约定需进行股份补偿的,美锦能源应在年报披露
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美锦集团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书面通知
美锦集团。同时,美锦能源应将美锦集团应当补偿的股份划转至美锦能源董事会设
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或美锦能源申请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美锦集团应当补偿
的股份进行冻结。在股份补偿期间,前述补偿股份锁定/冻结后不再拥有表决权且
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冻结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美锦能源所有。

    (5)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
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但因会计差错
导致的除外)。

    (6)美锦能源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且确定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
并完成锁定后,应就美锦集团在利润补偿期间全部应补偿股份的回购事宜召开股东
大会,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注销事宜。如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补偿股
份回购事宜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则应遵照执行。



    二、     本次回购的法律程序

    1、2018 年 6 月 12 日,美锦能源召开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实施方案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
份回购注销事项相关的议案。

    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
    2、2018 年 6 月 27 日,美锦能源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实施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相关的议案。

    关联股东美锦集团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

    3 、 2018      年   6   月   28   日 , 美 锦 能 源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发布《关于定向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
股份的债权人通知暨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公告称本次回购将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该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雍行认为,美锦能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份回
购并注销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美锦能源本次回购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事宜
已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



    三、   本次回购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 煤炭资产利润补偿期间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减值测试情况

    1、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6)京会兴鉴字
02010001 号”《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2015 年度公司煤炭资产盈利实现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39,505.85 万元,未能完成 2015 年度 43,365.67 万元的盈利承诺数,差异为-3,859.82
万元,实现比例为 91%。

    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 2015 年度利润补偿情况的核查意见》,因煤炭资产 2015 年未能完成盈利承诺
数,交易对手美锦集团 2015 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27,227,250 股。

    上市公司美锦能源已按照《盈利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美锦集团应当补偿的
27,227,250 股股份办理了股份保管手续,占公司总股本的 1.19%。

    2、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7)京会兴鉴字
02010005 号”《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2016 年度公司煤炭资产盈利实现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62,199.36 万元,2016 年度煤炭资产盈利承诺数为 53,645.70 万元,差异为 8,553.66
万元,实现比例为 116%。

    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公司煤炭资产已完成 2016 年度的
利润承诺。

    3、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京会兴鉴字第
02000002 号”《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2017 年度公司煤炭资产盈利实现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53,352.93 万元,2017 年度煤炭资产盈利承诺数为 53,645.70 万元,差异为-292.77
万元,实现比例为 99.45%。按照《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规定,2017 年利
润承诺完成情况根据煤炭资产截至 2017 年末累计盈利承诺数与煤炭资产截至 2017
年末累计盈利实现数进行对比确定,由于 2017 年末累计盈利实现数高于累计盈利
承诺数,因此煤炭资产 2017 年利润承诺已完成。

    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 2017 年度利润补偿情况的核查意见》,公司煤炭资产已完成 2017 年度的利润
承诺。

    4、资产减值测试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京会兴鉴字第
02000008 号”《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
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美锦能源本次重组注入煤炭类资产评估值高于账
面值 161,257,13 万元,因此本次重组注入资产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生减值。

    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核查意见》,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未发生减
值情况。

    (二) 本次回购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因煤炭资产 2015 年未能完成盈利承
诺数,交易对手美锦集团 2015 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27,227,250 股。

    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进行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以当时公司总股本
2,281,073,3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派发
现金红利总额为 228,107,339 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因此,
经此次转增股本后,美锦集团 2015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为 49,009,050 股。

    因此,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经八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
2018 年 第一 次 临 时股 东 大 会审 议 通 过, 美 锦 集团 应 向 美锦 能 源 补偿 的 共 计
49,009,050 股股份由美锦能源以 1 元人民币的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雍行认为,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
相关约定,上市公司美锦能源应以 1 元的价格回购交易对手美锦集团持有的补偿股
份 49,009,050 股,并予以注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雍行认为,美锦能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股
份回购并注销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美锦能源本次回购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事宜已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美锦能源本次回购并注销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
与交易对手美锦集团的协议约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美锦能源已履行现阶
段公司就本次股份回购并注销事项应当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重组
注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郑曦林




                                       经办律师:

                                                          郑曦林




                                                          季正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