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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锦能源: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8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提交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态度,对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8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2,068,783,714.81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1,797,201,927.13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85,932,346.34元。由
于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和安排的实际情况,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利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决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对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
,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双方发挥协同效应。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均
采用市场价格,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
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
已对此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三、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的要求
,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主要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能够保证
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对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在负责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
勉尽责,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聘期一
年,审计费160万元。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对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对签订托管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独立意见
    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而且协议的
签订能有效地规范与其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
原则,关联交易公平,没有损害公司利益。
    七、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
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
                           辛茂荀               王丽珠              王宝英


                                                         2019 年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