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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东方A: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15  

                        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 A     公告编号:2021-099
证券代码:2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 B     公告编号:2021-099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1 年 12 月 14 日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地点:北京格兰云天国际酒店(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
发区荣华南路 15 号中航技广场 10 号楼)
    3、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炎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1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5 人,
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8,257,250,97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66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5,984,632,722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8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 A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东 17 人,其中 1 名 A 股股东代理人同

时也是 B 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数量 5,889,347,656 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89%;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
东 46 人),代表股份数量 95,285,06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00%。
       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340 人,代表股份 2,272,618,253 股,占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15%。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5 人。非独立董事潘金峰先生、宋

杰先生、孙芸女士、高文宝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胡晓林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8 人,全部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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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王京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叶枫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议案 1 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议案 3 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

       (三)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 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两位候选人均当选,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议案 1 表决结果

                      获得表决权数                                                获得表决权占有
 议案序号    姓名
                             合计                  A股               B股          效表决股数比例

   1.01      王京        7,823,787,268          7,730,758,192        93,029,076            94.7505%

   1.02      叶枫        7,823,611,453          7,730,582,367        93,029,086            94.7484%

         议案 2 和议案 3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全体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股)        占有效表决        反对(股)     占有效表决   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议案 2        8,134,005,680         98.5074%     123,233,695       1.4924%        11,600      0.0001%
议案 3        8,234,677,721         99.7266%       22,511,654      0.2726%        61,600      0.0007%

         其中,议案 3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A 股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股)         占有效表决        反对(股)     占有效表决   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议案 2       8,042,186,814          98.5332%     119,706,295       1.4666%        11,600      0.0001%
议案 3       8,139,335,055          99.7235%      22,508,054       0.2758%        61,600      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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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股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股)      占有效表决     反对(股)     占有效表决      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议案 2          91,818,866     96.3004%       3,527,400       3.6996%                 -      0.0000%
议案 3          95,342,666     99.9962%            3,600      0.0038%                 -      0.0000%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因议案 1 曾由独立董事发表过独立意见,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议案 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姓名                   获得表决权数合计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议案 1.01       王京                                       954,067,800                    68.7601%

 议案 1.02       叶枫                                       953,891,985                    68.74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娟律师、李梦律师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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