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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东方A: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专门职能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报纸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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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
事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四)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十六)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期间及公开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内容、
公开披露前的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内容;
    (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
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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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
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 要约收购;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证券发行;
    (四)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 股份回购;
    (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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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前,确认已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其他必要方式使其对公司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对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内部刊物上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正式公开披露之前,应将
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
人泄露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探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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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三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备案;未及时填写或填报不
全的,董事会秘书室有权要求内幕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补充其他相关信
息,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如果涉及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发起人为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
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各方,公司应督促上述发起人按照监管要求,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及时汇总并按照规
定报送监管机构。
    (二)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七条规定的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时,除应按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
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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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
内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按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报送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
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
的,公司将依法移送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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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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