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A: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2-08-30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8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 条 条
原规则 修订后规则
号 款 款
为了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单位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 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第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一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一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条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运作指引》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告格式》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各单位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办法。如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
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本办法中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
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第 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 第
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
2 二 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 二
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
条 制的子公司。 条
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
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公司的下属各单位在与公司关联人可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与公司关联人可能发
第 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第
生或已经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严格按照
3 三 严格按照《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三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 条
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关报告与审批程序。
关报告与审批程序。
第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4 五 合并至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条
第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5 六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合并至第十三条。
条 事行使表决权。
第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6 十
然人。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 者其他组织);
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下属各单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三)由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公司的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十
7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一
其下属各单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条
织;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织);
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第
联自然人: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八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条
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联自然人: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股份的自然人; 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员;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
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
第
员; 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
十
8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 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三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条
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父母;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十 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9
四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
条 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与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公司与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
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 第
十 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10 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 九
二 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条
条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十三条第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第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11 增加 十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董事会秘书室应当
条
定期与公司的关联人确认关联方情况,及
时更新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下属各单位与公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第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第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 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12
五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一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条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条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十六)存贷款业务;
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
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属
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为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 第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十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十
13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六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条 条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
且属于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对方;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一)交易对方;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第 第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十 十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14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
七 三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制权的;
条 条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权;
围参见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规定);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的家庭成员;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
定);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
响的董事。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一)交易对方; 使表决权。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权的; 的股东: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一)交易对方;
的;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
第 第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 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十 十
15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
八 四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条 条
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的); 其他组织)任职;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响的;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
然人。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报深交所备案:
第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十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16 删除
九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条 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
关联交易。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关联交易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
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及时披露: 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及时披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露: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三十万元的交易;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第 第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二 十
17 关联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
十 五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 易。
条 条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
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 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
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 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
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
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 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
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 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 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
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法权益。 益。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三人的关联交易;
第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第
二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大小;
十
18 十 交易; (四)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中国
六
一 (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
条
条 不足 3 人的关联交易;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五)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
论数额大小; 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
(四)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审议的。
额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
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五条
和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十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19 增加
七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条 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
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 “提供财务资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
第 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第
二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十
20 十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八
二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九条、第二十 预计,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五
条
条 条、第二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相关规 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定。 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
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
十
21 增加 为准,适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
九
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
条
等业务,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
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
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
第 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上市规
二 则》的有关规定,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和第
22 增加
十 十六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
条 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
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
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时,应当以公司的
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五
规定: 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第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第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二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23 十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十 的相关的交易。
三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 一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条 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条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的其他关联人。 联人。
已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 已按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
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300 万元
第 以上,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第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
二 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 二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24 十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 十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四 作出判断前,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
出具专项报告。
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 条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属于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该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第 属于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 第 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该按照《上市规 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25 十 则》的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十 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五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三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条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条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
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
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交所
以下文件:
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一)公告文稿;
第 第 (二)协议书、意向书或合同;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二 二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
26 十 十 件、独立董事意见;
面文件;
七 四 (四)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条 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所规定的其他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如适用);
内容;
(七)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
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
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容: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关联交易标的的基
联人基本情况;
第 第 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
二 二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
27 十 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
八 五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
条 条 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所规定的其他
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内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
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
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
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
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
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二 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
28 增加 十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六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
条 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
应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 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
关义务: 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行相关义务: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
第 第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二 二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的除外;
29 十 十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九 七
品种; 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
条 条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债券;
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股息、红利或报酬;
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经向交易所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申请豁免后的; 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
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分别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至
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
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第 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第 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
二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 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
30 十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十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八 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条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条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
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
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
额分别适用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
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已经按照程序审议通过
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
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
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
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三
的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
31 十
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
二
义务。
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
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
第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三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
32 十 删除
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二十六条
一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
条
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
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33 十 删除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
条
第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34 十 披露》中认定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参照 删除
八 本办法执行。
条
全
35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文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