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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东方A: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2-08-30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8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   条                                      条
                       原规则                                    修订后规则
号   款                                      款
                                                  为了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单位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        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第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一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一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条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运作指引》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告格式》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各单位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办法。如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
                                                  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本办法中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
                                                  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第   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   第
                                                  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
2    二   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   二
                                                  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
     条   制的子公司。                       条
                                                  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
                                                  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公司的下属各单位在与公司关联人可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与公司关联人可能发
     第   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第
                                                  生或已经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严格按照
3    三   严格按照《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三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   条
                                                  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关报告与审批程序。
          关报告与审批程序。
     第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4    五                                      合并至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条

     第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5    六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合并至第十三条。
     条   事行使表决权。
    第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6   十
         然人。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        者其他组织);
         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下属各单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三)由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公司的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十
7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一
         其下属各单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条
         织;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织);
         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第
                                                 联自然人: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八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条
                                                 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联自然人: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股份的自然人;                          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员;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
         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
    第
         员;                                    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
    十
8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        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三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条
         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父母;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十     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9
     四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
     条     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与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公司与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
            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   第
     十                                             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10          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   九
     二                                             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条
     条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十三条第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第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11   增加                                      十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董事会秘书室应当
                                               条
                                                    定期与公司的关联人确认关联方情况,及
                                                    时更新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下属各单位与公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第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第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     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12
     五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一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条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条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十六)存贷款业务;
            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
          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属
                                                   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为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                                       第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十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十
13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六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条                                       条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
                                                   且属于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对方;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一)交易对方;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第                                       第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十                                       十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14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
     七                                       三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制权的;
     条                                       条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权;
          围参见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规定);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的家庭成员;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
          定);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
                                                   响的董事。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一)交易对方;                            使表决权。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权的;                                      的股东: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一)交易对方;
          的;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
     第                                        第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            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十                                        十
15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
     八                                        四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条                                        条
          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的);                                      其他组织)任职;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响的;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
          然人。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报深交所备案:
     第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十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16                                             删除
     九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条   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
          关联交易。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关联交易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
          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及时披露:            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及时披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露: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三十万元的交易;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第                                        第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二                                        十
17        关联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
     十                                        五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            易。
     条                                        条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
          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          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
          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            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
          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
          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              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
          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          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          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
            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法权益。                                  益。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三人的关联交易;
     第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第
     二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大小;
                                                 十
18   十     交易;                                    (四)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中国
                                                 六
     一     (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
                                                 条
     条     不足 3 人的关联交易;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五)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
            论数额大小;                              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
            (四)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审议的。
            额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
                                                      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五条
                                                      和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十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19   增加
                                                 七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条   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
                                                      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 “提供财务资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
     第     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第
     二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十
20   十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八
     二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九条、第二十        预计,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五
                                                 条
     条     条、第二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相关规          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定。                                      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
                                                      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
                                                 十
21   增加                                             为准,适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
                                                 九
                                                      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
                                                 条
                                                      等业务,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
                                                      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
                                                      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
                                                 第   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上市规
                                                 二   则》的有关规定,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和第
22   增加
                                                 十   十六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
                                                 条   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
                                                      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
                                                      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时,应当以公司的
                                                      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五
            规定:                                    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第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第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二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23   十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十   的相关的交易。
     三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     一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条     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条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的其他关联人。                            联人。
            已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          已按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
            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300 万元
     第     以上,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第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
     二     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   二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24   十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     十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四     作出判断前,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
                                                      出具专项报告。
     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     条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属于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该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第   属于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       第   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该按照《上市规       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25   十   则》的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十   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五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三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条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条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
                                                      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
                                                      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交所
                                                      以下文件:
          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一)公告文稿;
     第                                          第   (二)协议书、意向书或合同;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二                                          二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
26   十                                          十   件、独立董事意见;
          面文件;
     七                                          四   (四)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条                                          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所规定的其他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如适用);
                                                      内容;
          (七)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
          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
          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容: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关联交易标的的基
          联人基本情况;
     第                                          第   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
     二                                          二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
27   十                                          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
     八                                          五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
     条                                          条   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所规定的其他
          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内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
          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
          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
            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
            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
                                                        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二   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
28   增加                                          十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六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
                                                   条   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
                                                        应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            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
            关义务:                                    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行相关义务: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
     第                                            第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二                                            二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的除外;
29   十                                            十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九                                            七
            品种;                                      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
     条                                            条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债券;
            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股息、红利或报酬;
            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经向交易所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申请豁免后的;                              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
          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分别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至
          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
          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第   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第   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
                                               二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   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
30                                             十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十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八   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条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条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
          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
                                                    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
          额分别适用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
          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已经按照程序审议通过
                                                    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
          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
          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
          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三
          的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
31   十
          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
     二
          义务。
     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
          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
     第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三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
32   十                                         删除
          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二十六条
     一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
     条
          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
     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33   十                                         删除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
     条
     第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34   十   披露》中认定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参照    删除
     八   本办法执行。
     条

     全
35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文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