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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科: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1-1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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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
指派景忠、印希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
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2:30 在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 7 号
华东科技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贵祥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51,147,096 股,占公司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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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 49.6989%。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20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00-3: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20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39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6,649,3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4192%。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51,147,0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698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9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6,649,348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9.41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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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7 名,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77,796,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1182%。根据经公司合
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重大现金购买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
     (3)《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与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与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产权交
易合同>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
转让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9)《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10)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1)《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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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12)《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13)《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同业竞争承诺并同意解除南京中电
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
     (14)《关于豁免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16)《关于购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在上述(1)—(15)议案表决中,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东电
子集团有限公司系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回避了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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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景   忠




                                                     印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