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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捷科技:2021年第五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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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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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
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 2:3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姚兆年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周五)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周五)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55,160,99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8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
截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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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28,023,09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9.188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137,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99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7,13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9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视频通讯参会)
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
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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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其全资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7,445,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79%;反对 7,33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2%;弃权 38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7,445,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79%;反对 7,33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2%;弃权 38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704%;反对 7,334,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253%;弃权 381,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3%。
3、 《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771,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67%;反对 6,00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4%;弃权 38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43%;反对 6,008,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414%;弃权 381,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3%。
4、 《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771,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67%;反对 6,00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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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64%;弃权 38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43%;反对 6,008,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414%;弃权 381,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3%。
5、 《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中电熊猫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74,590,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83%;反对 6,01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28%;弃权 38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4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436%;反对 6,011,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520%;弃权 381,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3%。
6、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7,445,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79%;反对 7,70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8%;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704%%;反对 7,707,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001%;弃权 8,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771,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67%;反对 6,00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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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64%;弃权 38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771,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67%;反对 6,00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4%;弃权 38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771,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67%;反对 6,00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4%;弃权 38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771,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67%;反对 6,00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4%;弃权 38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 《关于对巴西子公司实施债转股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8,470,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33%;反对 6,30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8%;弃权 38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 《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0,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43%;反对 6,008,7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2.1414%;弃权 38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4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43%;反对 6,008,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414%;弃权 381,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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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邵   帅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裴斌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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