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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0728            证券简称:国元证券           公告编号:2018-06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
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 13 名,实际表决董
事 13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表决结果:赞成票【1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
议案。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见本公告附件
1。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1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进行修改。
      表决结果:赞成票【1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
议案。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表见本公告附件
2。
      (三)审议通过《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
议案。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同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修订后的《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后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表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1 日

                                     2
   附件 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保护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保护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以下称“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

法权益,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

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       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

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文件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元证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结合《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本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

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露的信息。

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3
                                                   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息披露工作制度。                                   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

                                                   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将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

投资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

露相关信息。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

    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         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

当协助公司了解相关情况。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

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       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

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宜。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

事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督。监事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如董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

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

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告。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4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和实际控制人;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

    6、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6、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及指定的

                                                信息披露联络人;

                                                    7、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8、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九条     本制度所提及的信息披露指公

                                                司作为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第九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董
                                                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机构是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
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
                                                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
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

                                                披露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

本制度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    审议通过本制度后,及时将本制度报送注册地

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深圳证券交    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深圳

易所网站上披露。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提及的信息披露指公司

作为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报

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删除第十二条,后续条款顺延

此类信息的披露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监管机构及公

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       第十二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


                                            5
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     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

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     《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

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     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

更正措施。                                       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

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年度自我检查,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
                                                       删除第十四条,后续条款顺延
检查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检查

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

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工作           删除第十五条,后续条款顺延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适时或定期组织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适时或定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     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露责任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       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年度培训     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

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
                                                     第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
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
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向董事
                                                 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
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
作。
                                                 事长、总裁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
                                                       删除第二十条,后续条款顺延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6
公平。

    第二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

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   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   整、及时、公平。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

为进行监督。                                   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

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   股 5%以上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

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     股 5%以上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

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   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相        删除第二十四条,后续条款顺延

应的披露工作。
                                                   增加第二十条,后续条款顺延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对内刊、网站、宣
                      ——
                                               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增加第二十一条,后续条款顺延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

                                               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

                                               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
                      ——
                                               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

                                               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

                                               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



                                          7
                                               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

                                               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增加第二十二条,后续条款顺延

                                                   第二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

                      ——                     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所在单

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指定   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单位应指

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

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各单位的负责人

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   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生的应予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应按照《国元证
的信息披露应比照本制度执行, 重大事项应于两
                                               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
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
                                               关要求进行报送和备案。
末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

发言人,未经公司授权,任何员工(其中,公司研   定的新闻发言人,未经公司授权,任何员工(其

究部人员遵循本制度第三十条之规定),一律不得   中,公司研究部人员遵循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之

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                       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或发

                                               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        删除第二十九条,后续条款顺延

的对外宣传,以及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开展的推介活



                                          8
动由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公司办公室同意,接

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

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办公室。采访结束后,

被采访人应事先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需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

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 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

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限制,但    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二十

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五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

    ……                                        个人看法”。

                                                    ……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1、公司基本情况;                           容: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3、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2、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3、公司业务概要;

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和员工情况;                 4、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5、董事会报告;                                    5、重要事项;

    6、监事会报告;                                    6、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7、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7、优先股相关情况;

    8、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

    9、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况;

事项。                                                 9、公司治理;

                                                       10、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11、财务报告;

                                                       12、备查文件目录;



                                           9
                                                        1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1、公司基本情况;                         容: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3、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2、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4、董事会报告;                                  3、公司业务概要;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          4、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公司的影响;                                            5、重要事项;

       6、财务会计报告;                                6、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7、优先股相关情况;

事项。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9、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10、财务报告;

                                                        11、备查文件目录;

                                                        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1、公司基本情况;                         容: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重要提示;

                                                        2、公司基本情况;
       3、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3、重要事项;
件;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4、财务报表;

事项。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原第四十四条现移至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

                                                 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

                                                 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如



                                            10
                                                  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

                                                  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按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

                                                      在第三十六条后新增小节:临时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下列重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大事项予以披露(披露标准依据本制度第五章之规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披露
定):
                                                  标准依据本制度第五章规定),说明事件的起
    1、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及修改章程;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公司变更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及其他再融资方案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形成的相关决议;                                  化;

    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
                                                  产的决定;
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及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的审核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意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拟发生较大的变化;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合并或分立;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变化;
    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三分之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
一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9、公司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                 较大变化;
    10、公司财务指标已达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11
所规定的风险预警线;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预亏、预警和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预盈事项;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的股份;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16、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17、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18、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及营业地   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
址;
                                                  抵押、质押;
       19、公司更换联系电话、传真;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以披露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的其他重大事项。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
       上述所提及“重大”,系指涉及金额超过公司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合并报表数, 额外收益;

以下同),或数额巨大,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21、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
                                                      2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让);
                                                  其他情形。
       (2)重大关联交易;                            22、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3)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等);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4)提供财务资助;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3) 提供财务资助;


                                             12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重大亏损、债权、债务重组或重大债权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受托经营等);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
                                               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项还包括《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予披露的重大事           删除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顺延

项

                                                      增加第三十九条,后续条款顺延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

                                               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

                                               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

                     --                        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情况。




                                          13
                                                   增加第四十条,后续条款顺延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                      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增加第四十一条,后续条款顺延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
                       --
                                               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情况。

                                                   增加第四十二条,后续条款顺延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

                       --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

                                               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涉及公        修改原第四十五条表述,并将该条款移至
                                               第七章
司商业秘密的信息,经证券监管部门豁免后,可不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
予披露。
                                               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

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为计算数据;



                                         14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1000 万元;

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元;

一千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算。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为计算数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审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       过 5000 万元;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15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万元;

千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利润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算。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

控股子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        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及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监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具有证券、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股东大会审议;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会审议;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16
       5、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    会审议;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5、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序并进行披露;

其他衍生品种;                                        6、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生品种;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红利或者报酬;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4)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行为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

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公司拟新增任何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报董事会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后方可进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行。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拟新增任何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报董

                                                  事会办公室,并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十九条    重大合同(非关联交易类)合

同标的额超过三亿元的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备           删除第四十九条,后续条款顺延

案内容为正式合同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

       第五十条     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

元,且占公司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论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

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也应告知董事会办公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达到前

室,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披露义务。              述标准,应当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

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      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



                                            17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    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消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请撤消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

时,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    项时,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该重

一时间将该重大事项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具体    大事项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将有关文件送

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裁,抄送董事会办    达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

公室,同时协助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披露,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事

项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告事宜,并督促、协助

有关责任部门将相关文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证券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         第四十八条     对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

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    披露事项,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

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董事会办公室认为其提供    规定时间内完成,董事会办公室认为其提供的

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

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      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董事会办公室

(至少每个季度末)与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公司各单位进

进行沟通,了解掌握日常经营情况。                行沟通,了解掌握日常经营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各单位在接到董事会办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
                                                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
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
                                                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真实、准确、
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
                                                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
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
                                                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第五十五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         第五十一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


                                          18
流程制作:                                        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       1、由相关单位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

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        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

准确性。                                          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       2、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

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      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

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财务部就审      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财务

计数据进行核实。                                  会计部就财务数据进行核实。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3、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在指定时间、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在指定

指定媒体上发布。                                  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对公司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对公

息披露工作承担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      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

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期报告以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可根据证券监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可根据证券

部门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      监管部门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

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向

送。                                              证券监管部门报送。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

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单位的      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

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        监管单位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

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

       以上报表,均需加注密级。                   统计报表。
                                                      第五十五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
       第五十九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
                                                  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
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
                                                  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五十一条所述的
引用和发布,免于第五十五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
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

                                            19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

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   专人负责。

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日常对外宣传、媒体管理

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相关规定请参见本制度第           删除第六十四条,后续条款顺延

二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保密责任及其追究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           第六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有关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对   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向其要

                                               求赔偿损失。

                                                      增加第六十二条,后续条款顺延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
                     --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

                                               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

                                               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增加第六十三条,后续条款顺延

                                                      本办法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

                                               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

                     --                        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 制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增加第六十五条,后续条款顺延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


                                         20
施。原《北京二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起实施。

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表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       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

内部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       确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

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及       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时、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国元证券股份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元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国元证券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响的信息。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或事件时,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以

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       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和信息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 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          (二)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

                                            21
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人;

资料的义务。                                        (三)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

                                                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

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人对所报告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位

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报告人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公司各单位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一)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况,应当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及时报告: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各控股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做出决议;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3、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       对子公司投资等);

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3、提供财务资助;

    4、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           4、提供担保;

决议;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二)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受托经营等);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组、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10、签订许可协议;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


                                           22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的其他重大交易。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发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履行报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过一百万元;                                     为计算数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万元;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算。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三)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义务的事项,包括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过 100 万元。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将相关       计算。

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及决策程序参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         照《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法》执行。



                                            23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单笔或连续十二个

或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月累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七)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    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偿责任;                                         应当及时报告。

       (八)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

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

       (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    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    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押、质押;                                       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

       (十一)经营情况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告。

化;                                                    (五)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

       (十二)订立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            1、预计公司全年度、一季度、半年度、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    当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

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实现扭亏为盈。

       (十四)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           2、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

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的         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十五)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告的事项系控股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       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

                                                 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风险控制指标出现不符合《证券公司

                                                 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24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

     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

     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

            1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

            14、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

     国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机关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纪律处分;

            15、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

     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



25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

     发生变动;

            5、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8、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9、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

            10、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

     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

     应的审核意见;

            12、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

            1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6、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26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报告标准,但报告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

                增加第六条,后续条款顺延

--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

          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增加第七条,后续条款顺延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

          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

          公司通报进展: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

          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

          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增加第八条,后续条款顺延

                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述重大

          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报



     27
                                                告义务。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删除原第六条,后续条款顺延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报告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

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单位和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

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
                                                删除原第七条,调整至第三章第十一条
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

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
                                                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
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保
                                                求,以准确判断报告范围,保证公司的信息披
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露符合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注意事项及工作流程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向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单位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包

括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

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删除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调整至第十三条
    上述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

拟发生变更的,报告人应于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最后



                                           28
一个工作日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或分

支机构上季度的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经营信息、

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

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季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

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

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

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
                                                   删除第十六条,调整至第十二条
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

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

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

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

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29
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      第十条      报告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的第一时

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方式告知董事    间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方式

会秘书,同时告知证券事务代表。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    办公室。

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

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七条   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草拟本部

门或分支机构拟报告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并

经第一责任人审阅签字后,将信息和相关文件、             删除原第十七条,后续条款顺延

资料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一份电子文件。

                                              第十一条       报告人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

                                              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

                                              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

                                              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

                                              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应该报告的事

                                              项。

                                                       原第十六条调整至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



                                         30
          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

          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资料:

              (一)公司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

          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

          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

          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

          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

          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

          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

          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

          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上市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要求各报

--        告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以便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1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时向报告人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         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及时、如实地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需了

                                                   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各单位、参股公

                                                   司及报告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

股子公司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                   删除原第二十条,后续条款顺延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

各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后进行审核、分类、整理, 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报

                                                   送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视信息重要程度

                                                   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如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和保密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众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 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

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

构)、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部门,负 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

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披露信息及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未经授权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各部门(含          媒体等沟通与联络。

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             公司各单位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报告部

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         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

说明。                                             度规定的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32
                                                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就《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

                                                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未经授权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各单位、

                                                各参股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
                                                的第一责任人为:
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人;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各单位负责人;
的财务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信息报告的联络人;未
                                                    (三)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设财务机构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为联
                                                和高级管理人员;
络人。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

第十一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或分支机构应报     况,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

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      本单位的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

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      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经第一责任
                      --                        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

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任;董事会办公室负            删除原第十二条,后续条款顺延

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

公开披露信息及与监管部门、投资者、媒体等沟



                                           33
通与联络。

                                                 第二十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
                                                 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
                                                 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     原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并入第四章

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

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     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报       生品种。

告人批评、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

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本条规定所指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比照《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一)不按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    进行相应处分。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提    于下列情形:

供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    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           (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大误解之处。                                     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

对有关报告信息问题的问询。                       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      人重大误解之处;

形。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对有关报告信息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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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删除第五章,后续章节顺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

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二十        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四时)。                                          二十四时)或其他合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报告人的信息报告方
                                                         删除原第二十五条,后续条款顺延
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

                                                         增加第二十四条,后续条款顺延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上市规则》、《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则以《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订。                                            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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