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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财务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经 2019 年 3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

风险,保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和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公司控股的子公

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

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加强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和化解财

务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

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工作,依法合理筹集和运营资

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依法计算和缴

纳各项税费,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法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由公司董事会聘

请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管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负责公司会计基础管理、
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

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置财务会计职能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

专业财会管理人员,综合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审核、分析

等方法,做好财务风险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

分配、信息管理等项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税

务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

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

续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

件。公司终止清算后,及时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

制件。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层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层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

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

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层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

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行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

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

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授权范围内的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

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公司财务会计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公司各部门

及所属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和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公司

各项财务工作必须按规定制度进行,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股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授权、预算控制、目标

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统一领导是指公司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财务会计制

度,统一调度资金,统一分级授权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公司董事会

审定后,在公司内部统一执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财务部门在公

司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若无特别情况,各子

公司制订的财务制度,应尽力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2、统一会计部门的设置和财务人员的配备。公司各分支机构经

公司批准后设置会计核算岗位,配备专门财务人员,单独组织会计核

算。

       3、统一管理财会人员。单独组织会计核算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

负责人由公司审核确认备案,定期、不定期向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报告

工作;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会同所在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考评、奖

惩。其他财务人员的任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统一管理财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①财务信息系统的规划、

建设和权限管理;②财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传递、报送

范围和方式;③各单独核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职责、流程和规

范;④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控制和执行;⑤重大财务事项的批准和
处理等。

    5、统一资金调度。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将按照有关规定拨付

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运

营资金及经费款项统一计划安排、集中管理、调拨划付,并统一计算

资金的使用成本和效益。

    第十三条   分级授权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治理的结构安排,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就筹资和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费用支出审批、薪

酬分配、担保、捐赠、合同签订等重大财务事项对经营层授权,具体

权限由各专项制度规定。公司经营层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再对各分支机

构和部门进行相应授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权责明确的前提下,各

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授权,单独组织二级会计核算、财务审批及会计信

息报送等项工作。

    第十四条   预算控制是指公司各分支机构和部门每年应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内,进行费用开支和资产的购建、

维修等,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一律先批

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目标考核是指公司财务会计部门配合公司绩效考核

机构,对公司各分支机构和部门的年度经营及财务预算目标执行完成

情况进行计算考核,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财务会计部门或人员应恪尽职守,及时、真

实、全面地反映和监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完

整,维护股东权益。对违反财经纪律及公司制度的、或有损公司整体
利益的,财务部门或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将情况向公司财务会

计等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

单独核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向公

司领导汇报,并要求相关单位改进其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应接受公司稽核监察、风控合规等

部门的审计和检查,所有财务会计人员有责任支持和配合其工作。



                   第三章   财务风险和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

体系,确保在任一时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和流动性指标相适应。公司

在净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财务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客户资

金的独立安全性、资产减值准备和各项业务风险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关联交易和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的规范及时性等方面满足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第二十条     在真实有效的财务核算数据基础上,借助于以净资本

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监管系统。当公司净资本达到预警标准时,公

司主要通过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有形或无形资产、加大提取任意

盈余公积、减少或暂停利润分配、发行次级债或债转股、募集资本金

等方式补充净资本。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目标,公司集

中负债管理权限,强化负债风险、成本、规模的控制。公司筹集和使
用大额资金时应进行事前风险收益评估,重大资金的筹集、分配与运

用以及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等应进行集体

决策。公司禁止分支机构从事资金拆借、借贷、担保以及自营投资

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管理的决策、审核、

批准、监控相分离的管理体系。公司对资金的调拨、资金运用的审批

实行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在分级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

批权限。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自有资金由专门部门统一集中进行计划、筹集、分配、使用、

监控与考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专门部门负责结算和头寸管理

工作,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行为,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开立银行账户,自有

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由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客户资金账户

的开立由公司客户资金存管部门进行管理。分支机构除根据授权在经

批准的当地银行账户保留必要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应当及时划转公司

总部实施集中管理。公司严格禁止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直接横

向资金往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加强资金风

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防范分支机构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

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
    公司定期对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货币资金管理状况、资金结算

情况、资金头寸和内部往来、大额款项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查

或抽查,其中对大额资金存取和资金余额变化实行适时重点监控,发

现异常情况的需启用资金管理的预警和处理机制,提前化解有可能出

现的支付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支出管理办法,加强费用

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开支标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严格费用存款

银行账户和备用金借款的管理。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资产改

良支出、重大的装饰支出)及大修理性支出,公司执行集中采购和招

投标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物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与统一监管

相结合”的原则,公司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管理,公司财务会计

部门负责价值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强化实物资产登记保管工作,采

用实物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公司实物资产的安全

完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盘

点和测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和阶段划分,并对金融工具和

其他资产计提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和减值准备。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

产,按谁管理谁负责收回或者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已

经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实行账销案存

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增加长期股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和无形
资产投资及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对净资本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保障相关各方利益,按国家税法足额

计提和缴纳相关税费;按公司章程合理分配利润,确保足额提取公积

金和风险准备金;遵守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应做到规范、及时、准确、完整,

变更会计政策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和各分支

机构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

料,严格查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

督促其建立包括财务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控股子公司须定期报

送财务报表和财务预算及财务分析等资料,公司对收到的资料加以整

理和分析。公司尽力统一控股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其与公司

保持一致。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董事会批准设

立分支机构。公司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

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区域分公司的,所属分支机构原则上实行区

域集中会计核算的管理体制;未设立或未明确分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公司指定相应机构人员履行或代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根据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关联交易事项的发生,并及时在定期

报告中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真实状况。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并及时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上应计提相应的资产损失

准备。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

担保事项的授权范围内,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确定审批时,公司应

保证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不超相关规定比例,并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

为决策的依据。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履行担保事项的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真实状况,如出

现被担保人未及时归还债务,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偿债能力严重恶化

的,公司财务上应及时计提对外担保的或有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重大投资的授权范围

内,根据投资业务的不同种类,指定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

估,并按投资管理制度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

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投资项目如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所列项目,公司应确保投

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

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

告义务。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中需详细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完善会计信息

报告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

信息的财务会计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对

外公开披露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资本规模和风险程度控制表外业务总量,并

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公司及时、完整记录和反映以金融产品名称等

为会计核算主体的客户资产管理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

情况,在公司资产负债表内充分预计应承担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

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公司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

工作权限,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

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建议权,以及公司大额资金支出联

签权。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资金筹集形式主要为资本募集和负债筹措。公
司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权益等。负债即公

司总资产中扣除所有者权益部分的金额,包括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产

生的负债,其中也包含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特定目的负债。

    第三十九条     股本是指公司股东按出资合同、协议和募股的相关

规定实缴的出资额,以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公

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

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批准程序后筹集资本金。

    公司募集资本金采取发行股票和其他权益工具等方式筹集,并按

照面值计价。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以接受货币出资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公

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接受的非货

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约定的价值计价。

    公司筹集资本金,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

至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的权属登记手续,明确

投资者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的数量。

    其他权益工具是指公司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

的各种金融工具。

    第四十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享有经营权,投

资者除依法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

(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投资者按其出资的比例或约定对公司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并按

其出资的比例或约定分享公司的利润,承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

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

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救助类的资本性政府补助,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

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

者共同享有;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全额或分次确认收益;

    (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全额或分次确认收益;

    (五)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部分和收益

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收益相关的政

府补助进行处理;

    (六)政府性优惠贷款贴息,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银行和

直接拨付给公司,分别进行处理;

    (七)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除股本溢价和政府补助符合条件记入资本公积外,

公司的资本公积还包括: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成本与应享受被合并方

所有者账面价值的份额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
除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款项。在资本

公积不为负值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将股本溢价转增股本。资本公积一般不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变动额;二是按照权益法核算的

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三是境外经营外币报表

折算差额;四是现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中的套期

有效部分。对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

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组成部分进行套期时,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

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将期权的时间价值、远期合同的远期

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排除在套期工具之外时,期权的时间价值

等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五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

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

额及处置时的转出额;六是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

响等。

    一般风险准备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

弥补亏损的准备金。

    盈余公积包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

公积等。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增股本,但转增股本

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 25%

为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有关金融市场折借

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短期融资券和长期债券等,也可以向

有关金融机构办理借款、证券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

公司筹集资金应在公司权力机构授权的范围内,明确筹资目的,考虑

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

率以及付费标准,并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为了保证公司净资本的充足和合理的负债水平及充分的支付能

力,公司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 8%;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20%;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公司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代理兑付证券款和其他

代理业务负债应与公司其他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的负债严格分离,其

资产和款项应委托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托管、第三方存管或公司独立

存管,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负债分为金融负债和其他负债。金融负债又分

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和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

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

    公司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相关交易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

益。除非是该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

理:(1)由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

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按照(1)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

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公司应当将该金融负债的

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 计入当期损

益。

       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终

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

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

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在其终止确认、

摊销时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负债形成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

化条件资产的购置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实际利率计算的发生额确认为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资产营运

       第四十六条   公司资产主要分为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一般包

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票据、拆出资金、融出资金、融出证券、交易性金融资产、抵押证

券、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债权

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

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交易席位费、商誉、递延所
得税资产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调度、使用、存放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存放证券清算代理机构的清算备付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

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

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应加强客户资金和自

有资金的日常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业务模式是指公司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即公司

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

是两者兼有。公司在确定一组金融资产业务模式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以往如何收取该组资产的现金流、该组资产的业绩如何评估并上报给

关键管理人员、风险如何评估和管理、以及业务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

方式。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

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

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

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

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

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
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第四十九条   公司将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确认为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

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

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

息的支付。

    确认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

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

的差额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

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处理。

    该类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

定:(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

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

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

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即扣除损失准备之前的摊余成本)摊余

成本所使用的利率。计算时不考虑预期信用损失,但包括交易费用、

溢价或折价、以及支付或收到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费用。

    公司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但

下列情况除外:(1)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

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2)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
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

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

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

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应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

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第五十条   公司将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确认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1)公司管理该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

资产为目标;(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

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该类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相关的减值损失或利得、采用实际利率法

计算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账面价值的变动均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该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

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将分类确认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

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

般情况下,公司日常经营中,将投资管理的股票、基金、可转换债券

和衍生金融工具,以及在初始确认时,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指定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计入当
期损益。出售金融资产时,公司采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初始确认金

额,同时按日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投资收

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或经营层)可以将非交易

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计提减

值准备。除了获得的股利收入(明确作为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

入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

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当该项金融资产终止

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

益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才能确认该类金融资产的股利收入

并计入当期损益:(1)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2)与股利相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拆出资金、融出资金和应收款项按取得或

形成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确定,资产

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计量,占用期间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收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将对所有受

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且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

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

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重分类日,是指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

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变更源自外部或内部的变化,必须由公

司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或经营层)进行决策,且其必须对公司经营非

常重要,并能向外部证实。以下情形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1、公司持有特定金融资产的意图改变;

    2、金融资产特定市场暂时性消失从而暂时影响金融资产出售;

    3、金融资产在公司具有不同业务模式的各部门之间转移;

    4、金融资产的条款发生变更但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第五十五条   公司作为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

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公司计入长期股

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

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

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资

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合并发

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公司将合并成本大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经复核后,公司将合并成本小于被合

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等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

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

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本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以下,

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含 20%)以

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计入金融资产;对公司的子公司采用

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对其他单位的投

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含 20%)以上但不具有控制权,

或虽投资不足 20%但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

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

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

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

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

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

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

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

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或其他综合收益。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拥有的一项房产中,如有能单独出售,并以出

租为目的,不存在公司自用部分,公司可将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公司

对此项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否则,采用成本模式

进行后续计量。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为经营管理或出租等而持有的,单价在 5,000

元(不含 5,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在 1 年(不含 1 年)以上的

有形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

设备等。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

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计入无形资产。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

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适用不同折旧率,并以不同方式为公司带

来经济利益,该组成部分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

确认为固定资产。

    经营用固定资产与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 1,000 元(含 1,000 元)以

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性摊入费用。

    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不含 1,000 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

列支。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改造和大修理严格按预算进行,超
预算的项目和支出须先报批,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

价;

       2、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

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

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价,计入固定资产价

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

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

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

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改建、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可使用年限计提

折旧;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

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

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登记过户费用

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公司固定资产一般不确认弃置费用。
       第六十条     公司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

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原固定资产价值计价错误。

       第六十一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

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

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

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

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及已计提的折

旧。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未使用、不需用、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建设工程未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6、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

起计提折旧;退出减少的固定资产,从退出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

旧。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

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公司的固定

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固定资产的残

值率按原值的 3%确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一般为更新改造支

出、修理费等,发生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判断:如果该项后续支出使

可能流入公司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

用寿命 2 年以上、发生的后续支出占固定资产原价 50%以上、整修

后被用于新的不同用途,发生的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

其增计后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但固定资产已提足折

旧,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不再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直接计

入长期待摊费用,在 5 年内摊销。除此之外发生的后续支出,一次性

计入当期损益,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方式核算。

       第六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装修费符合改良支出的可予以资本
化,并可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项目与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分开核

算,单独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

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如果下次装修时,同类型的固定资产装修费账

面仍有余额的,应将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公司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 5

年内分期摊销。如果 5 年内同一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又发生类似改良支

出,应将上次未摊完的长期待摊费用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年度

终了前必须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计提情况进行

复核。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

及时处理。

    公司有意图和能力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

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出售或处置

的收益或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固定资产清理、报废、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

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公司内部单位之间调拨或转让固定资产,不因地点的变化而改变

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值和核算方法及计提折旧额。

    第六十九条   公司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商誉和交易所席位费公司单独计价

管理。

    单位价值在 20,000 元以下(不含 20,000 元),使用寿命 1 年
以内的无形资产,作为当期费用列支。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和摊销:

    (一)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

价格计价。

    4、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开发阶段发生的

费用和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计价。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无形资产,如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价值更加可靠。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

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6、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按公允价值入账。

    (二)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成

本,不须考虑清理余值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但至少于每年年终需进行一次减值测试。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按下

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或公司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
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公司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

期限的,按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

    3、法律、合同或公司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

的,但又不能确定无寿命期限的,按公司估计的受益期限确定,其中

计算机软件、交易所席位费按 10 年摊销。席位费实行附属台账登记,

转让收入冲减摊销余额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外购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土地以

及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能用合理方法分配的,则将土地使用权单独

计价,并进行摊销。如确实无法合理分配的,则无需单独核算。

    第七十二条   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非同一控制下,

公司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

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不进行摊销,但至少于

每年年终需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内归集,在正式

开业的当月一次性还原为不同费用项目计入当期损益。

    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

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

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公司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

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

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第七十四条    年末公司须对仍有余额的待摊费用、待转承销费用

和摊销期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长期待摊费用等进行分析。如果

仍有余额的费用项目预期不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应于年终决算前

将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的授权或批准范围内,购建固定资

产、发生长期股权投资。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发生

除证券交易所等公开市场外的对外直接股权投资。

    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资产账面价值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公司

净资产的 50%。

    第七十六条    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其公允价值的确

定:如存在公开活跃市场的,市场中的报价应被采用;如不存在活跃

市场或有足够证据表明最近的交易的市场报价不公允,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

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

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

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第七十七条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

确认损失准备的金融工具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

资产以及符合条件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等。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

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
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

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

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第七十八条   公司结合前瞻性信息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并在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相关的损失准备。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反映

以下各种要素:(1)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

权平均金额;(2)货币时间价值;(3)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需付出不必要

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

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对于纳入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金融工具,公司评估相关金融工具

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运用“三阶段”减值模型

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第一阶段,如果该金融工

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

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第二阶段,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并未将其视

为已发生信用减值,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

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第三阶段,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

融工具,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

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和定性指标时,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

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增加,公司将其转移至“第二阶段”:

    1、 融资类业务信用管理预警情况的发生,主要指预先设定的融
资类业务维持担保比是否采取追保或平仓措施;作为抵押的担保品价

值或第三方担保质量的显著下降, 其预期将影响发生拖欠的概率等;

    2、债券投资业务中内外部信用评级自初始确认后至报告日显著

恶化;同时设定可推翻假设,即如果债券在合同付款逾期超过 30 天,

则认为其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当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则将被转移至“第三阶段”。公司认

为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情形有:

    1、融资类业务的信用管理限制情况,主要指基于预先设定的融

资类业务的担保物价值已经不能覆盖融资金额,融资人资信状况严重

恶化,账面资不抵债等;

    2、债券投资业务的内外部投资级别的显著下降,且预期本金和

利息未来也很难收回,通常可以推定发行人违约,或者发行人发生重

大财务困难。同时设定可推翻假设,即如果债券在合同付款逾期超过

90 天,则认为其造成信用损失。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了前瞻性信息,

通过进行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金融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及预期

信用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主要宏观经济指数、

市场平均数据等。

    对债券业务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主要为前瞻性影响的违约概率

(PD)、违约风险敞口(EAD)、违约损失率(LGD)三者乘积折现后的结果。

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

其偿付义务的可能性;违约风险敞口等于金融工具违约时点后合同应
收的全部现金流按实际利率折现到违约时点的现值;违约损失率是指

对违约风险敞口发生损失程度作出的预期,主要结合担保物变现的价

值、债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手的类型等。

       对融资类业务,预期信用损失为违约风险敞口(EAD)及考虑前瞻

性影响的损失率比率(LR)二者乘积折现后的结果。损失率比率是指公

司对违约风险敞口发生损失概率和程度作出的预期,公司使用基于公

开市场数据测算的历史损失率并评估其适当性。

       第八十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

工具投资,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

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

值。

       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

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

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公司在当期资

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

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作为减值利得计

入当期损益。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

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

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

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计量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其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中使用了

模型和假设,这些模型和假设涉及未来的宏观经济情况和客户的信用

行为(客户违约的可能性及相应损失)。

    为了保证预期信用损失计提重大判断(判断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

标准;选择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适当模型和假设;针对不同类型的产

品,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确定需要使用的前瞻性信息和权重)的准

确性,公司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

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确保合理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准

确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第八十一条   活期存款、合同期限三个月以内的货币市场业务,

包括定期存款、银行间或交易所拆出资金、逆回购等由于信用风险不

重大,公司一般情况下不计提信用损失减值准备。

    公司参照债券投资业务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对货币市场业

务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可基于交易场所、交易对手的类型和信用

状况、合同期限、担保品情况等合理估计损失率,使用损失率方法计

量预期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基数×损失率,其中,基数为货币

市场业务的账面余额。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账面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分以下

情形处理:

    (一)因融资融券、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根据合同约定经强制平仓处理操作完成后形成的应收款项由于信

用风险较高,按照预期回收情况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合同还款日逾
期 90 天,并难以预期信用损失的,且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00%,

按应收账款与抵押品资产价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方法)的差额全额

计提。

    (二)因证券清算形成的应收款项、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或者托

管人应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业绩报酬和席位佣金等由于信用风险不

重大,可不计提信用损失减值准备;

    (三)其他已发生信用风险或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

值测试,通过预估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预估其坏账损失率计提坏账

准备。其中,信用风险已经发生的情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且在 90 天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2、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影响融资人履约能力;

    3、债务人经营不善,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不利的财务重组等;

    4、公司出于经济或合同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

债务人做出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其他未发生信用风险且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

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组。坏账准备金额根据应

收款项组合结构及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债务人根据合同条款偿还欠款

的能力),按历史损失经验、目前经济状况、预计应收款项组合中已

经存在的损失评估确定。

    公司一般性应收款项单项不重大的标准为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可按账龄和历史损失经验数据等类似风险组合比例计

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1、计提范围: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非重大应收款扣除

应收认购新股、交易所清算占用款等无风险应收款项后计提。

       2、计提方法:采用账龄分析法。部分往来款采用账龄分析法难

于真实反映其预期信用损失,可按扣除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提

取。

       3、提取比例: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类似、具有类似信

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

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

       账龄计提比例:

       账龄               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                 5%

       一年至二年              10%

       二年至三年              20%

       三年至四年              50%

       四年至五年              80%

       五年以上               100%

       4、账龄确定: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

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对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按原账

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

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

认定收到的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

则予以确认,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5、坏账准备的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

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

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业而在短时间内无

法偿付债务等,以及逾期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当年发生、计划

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等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

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

    第八十三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日和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依据

有关价值判断标准,对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

额,按单项长期投资项目计提。

    第八十四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含交易席位费,下同)减值

准备的计提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日和年度终了对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

净值达到重大金额标准的逐项进行检查,依据有关价值判断标准,对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按单项资产项目计提。单

项资产账面净值达不到重大金额标准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或类似风

险组合为单位划分不同的资产组,分别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计提相

关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组和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根据公司资产总额情况,公司暂

确定能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单元为一个资产组,即目前经纪业务的证

券营业部为一个资产组。总部单项金额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以上的资产需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低于 1,000 万元不重大的资产按
类似风险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闲置 1 年以上,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他实

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

准备或予以终止确认,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第八十五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公司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有证据表明

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如工程停建两年以上,且预计在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按项目分别计提。

       第八十六条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公司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预计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抵债资产,按项目分别计提。

       如取得的抵偿债务资产不准备处置,而留作自用,则作固定资产

管理,提取折旧,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低值易耗品等使用的

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第八十七条   公司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合并形成的商誉进行

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计算可收

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值应计提相关减值

准备金额。

       第八十八条   资产可收回金额标准: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

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

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

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

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

的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不属于存货的抵债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

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八十九条   资产和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管理程序

    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

监管部门,根据获取的资料,估算资产和信用减值损失。

    经清查核实,有证据表明资产已发生损失的,在核销或处置前,

按相关制度规定,分别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或批准。

    公司法定代表人预批准处理单项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以内的损失金额。如国家有相关规定需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还

需履行行政报批手续。

    每年度在向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须

详细披露资产和信用减值准备计提或回转及损失核销事项的信息。

    第九十条 已计提或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加大已计提和核销资产

的管理力度,提出合理和有效使用资产的措施,并落实责任,追偿损
失;对已核销尚可追偿的项目,做到“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

尽最大努力挽回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九十一条 公司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及所得

税费用。

    第九十二条 营业支出,包括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

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和其他业务成本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待

转承销费用、利息支出和汇兑损失等作为收入的减项。

    1、税金及附加,指公司根据税法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以及根据国家或地方

政府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污水治理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人

防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支出。

    2、业务及管理费,主要分为人工费用、物业及设备费用、运营

费用。具体包括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

金”、劳动保护费、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物业管

理费、水电费、修理费、邮电通讯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绿化费、安

全防卫费、无形资产摊销、交易席位费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业

务宣传费、媒体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书报费、印

刷费、外事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咨

询费、公证费、诉讼律师费、审计费、研究开发费、董事会费、社会

团体会费、交易所会员交易流量费及其他费用。
    工资,指直接支付给本公司全部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岗

位工资、绩效工资、业务提成、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指公司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公司按规定

将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费用中据

实列支。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 8%或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据实列支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方面的开支。

    “五险一金”,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由公司承担的待业保

险费、劳动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及年金。公司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也相应分别列支医疗保

险费和劳动保险费项目。

    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防护

方面的费用支出。

    租赁费,指公司在约定期内,因经营需要承租资产使用权(主要

为场地或设备)而支付的费用,不含融资租赁费用。

    物业管理费,指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支付维护经营和办公场所

的管理服务费用。

    水电费用,指公司经营活动中支付的水费和电费。

    修理费,指公司经营场地和设备发生的大修理费和中小修理费
用,不含设备的正常耗材和车辆维修费。

    邮电通讯费,指公司办公和经营活动发生的电话、证券交易卫星、

广域网络、邮递等安装入网、线路租用和使用费。也包含员工因参与

业务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标准据实报销的通讯费用。

    电子设备运转费用,指公司办公和经营活动使用的电子设备和软

件系统正常运转发生的耗材和维护保障费用。

    绿化费,指公司办公和经营场所租用或养护绿色植物所发生的费

用,以及相应国家号召绿化环境所发生的费用。

    安全防卫费,指公司用于安全防范所购置的不符合固定资产和低

值易耗品条件的安全保卫器械支出及其他支出,包括支付给保安公司

的保安费和支付给保安员的劳务报酬等。

    业务宣传费,指公司按照具体方案开展的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

活动组织和发放印有宣传标记用品的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

支出)。

    媒体广告费,指公司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运

用一定的媒体传播,已实际支付的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媒体广

告费一般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 15%以内掌握

使用。

    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交际应酬费

用,一般不得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 1.5%。

    差旅费,指公司员工因经营活动外出,按规定标准所发生的住宿、

交通费及核付的各类补贴。
       办公费, 指办公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办公用品支出等。

       书报费,指公司经营活动中订购的业务书籍和报刊杂志所发生的

费用,不包含员工业务培训和专项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书籍资料费

用。

       印刷费,指公司印刷各种杂志、报刊、账表、凭证、资料费及其

包装费、刻制图章等支出。

       外事费,指公司开展境外交往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会议费,指公司组织召开的经营管理等内容的会议支出,包含必

要的场地租用、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不包含公司召开的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支出。

       车辆使用费,指公司经营活动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车辆维修费、

燃料费、过路过桥费等与车辆运行有关的费用,不含车辆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指公司投保的财产险、车辆保险和人身安全险(含客

户和员工)等费用支出。

       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公司经营活动中购置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

条件的办公用具和电子器具等物品支出。

       咨询费,指公司购买、订制中介机构制作的资讯信息产品和研究

报告及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公证费,指公司经营活动中支付给公证机构的费用。

       诉讼律师费,指公司在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时,聘请律师和缴付

司法机构的有关费用。不含判决或裁决的有关赔款、罚款、损失等支

出。
    审计费,指公司聘请审计评估机构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

评估等所发生的费用。

    研究开发费,指公司研究机构或研究人员就有关专题进行研究而

发生的难以资本化的有关费用。

    董事会费,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履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

差旅费、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会议费等。

    社会团体会费,指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加入社会团体而支付的会

费,包含由公司承担的合法党团活动费用,不含证券交易所会费。

    交易所会员交易流量费用,指公司作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应缴纳的

有关费用及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则根据证券交易流量收取的费用。

    3、资产减值损失,指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投资减值准备、抵

债资产价值准备等发生的支出。

    公司资产的减值损失一般采用备抵的账务处理方法,即公司资产

的账面价值经减值测试后,减值准备金账户提取不足的应补足,价值

回升的根据资产的计量属性分可转回或不予转回。资产核销或处置

时,应一并转销计提的减值准备。

    4、信用减值损失,指公司计提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

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损失,增加坏账准备。公司的坏账损

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
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 3 年仍然

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指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等支付的

手续费支,包含外聘经纪人费用。

       6、待转承销费用,指公司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证券发行承销协

议,在发行准备过程中,为项目的实施和实现而发生的有关项目直接

费用支出。主要包含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费用、项目人员差旅费、业务

招待费、邮电通讯费,不含项目人员工资。

       7、利息支出,指对各项负债(含客户结算资金)按规定的适用

利率支付的须计入当期损益的资金成本费用,包括提取的应付利息支

出和计算的实际利率及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含金融机

构往来利息支出和非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指公司内部单位间、公司与银行及非银行金

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主要包括同业贷款利息支

出、卖出回购资产利息支出、同业折入资金利息支出、其他同业利息

支出。

       卖出回购资产利息支出,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质押或卖断方式,

约定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

券,所造成的回购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支出。

       8、汇兑损失,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外汇业务发生的汇兑损

失。

       9、其它业务成本,指上述项目以外的业务支出。主要包含出租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交易席位所发生的有关支出。

    第九十三条   公司费用支出遵守“统一预算,归口分级”管理的

原则,实行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注重“成本和效益”的配比。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等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外聘经纪

人费用和其他必要的佣金、手续费支出,必须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

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支付个人的费

用应代扣相关税费。

    第九十五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

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而发生的净损失、证券交易

差错损失、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赔偿金、违约金、滞纳

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和债务重组损失等。

    非常损失指因发生自然灾害等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各项

资产净损失(扣除有赔偿的部分)。

    违约和赔偿支出指公司违反合同、协议或结算、清算制度等发生

的支出。

    第九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发生对外

捐赠和赞助支出,捐赠的对象一般为社会公益和慈善机构或社会弱势

群体。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捐赠支出具体实施时,单笔 20 万元以内(含 20 万元)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批准。单笔 20 万元以上及年度内累计 100 万元以上的捐赠

事项需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公司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权拒绝没有法

律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公司严格控制各种赞助支出。

    第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公司根据权责发生

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

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九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2、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企业所得税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5、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6、各种赞助支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8、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十九条     公司的费用支出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费用支出与

下期费用支出的界限、营业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

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第一百条     公司的费用支出核算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

内的费用支出与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一百零二条 营业收入主要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

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指公司在各项代理业务中收取的手续费,

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客户买卖、代理保管、代理兑付、代理承销、

代理资产管理等。

       2、利息收入,指公司存储资金和出借资金的收益。主要包括银

行存款、融资融券、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买入

返售资产利息收入、同业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等。

       3、投资收益,指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的收益。主

要有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债权

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收益、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等。

       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

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

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5、汇兑收益,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外汇业务发生的汇兑收

益。

    6、资产处置收益,指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

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

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
损失。

    7、其他收益,指公司收到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用

总额法核算确认的收益。

    8、其他业务收入,指主营业务以外的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出租收入等。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

相关商品(指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

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履约义务是指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承

诺。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客户基于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

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于合同订立时合理预期公司将履行

的承诺。

    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

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

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

履行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约义务:

    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传递的商品或实施的服务。

    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转让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

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
进度确认收入。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若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

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

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权或获得服务时点确认收入。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

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

价金额。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将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

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

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营业收入和其他业

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公司员工履行公司职务获得的外单位收入,

应当纳入公司账内统一核算,及时确认收入,不得隐匿、转移、私存

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员工福利。

       第一百零六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

各项收入,包括罚没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

得、债务重组利得(含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等。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 = 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营业支出
       净利润 = 利润总额 -所得税费用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所

得税费用的确认公式如下: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

益)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

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 5 年内延续弥补。5

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一百一十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

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10%的比例提

取。累计达到注册资本 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交易风险准备,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10%的比例提

取;

      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10%的比例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

       5、支付优先股股利;

       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提取和使用;

       7、支付普通股股利,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分配。可供分配利润包

含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但须扣除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8、转作股本。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

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实施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

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股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股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决议,可以对公司员工实行股权激励或持股计划。经营者及其他职工

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参与分配利润;

    (二)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

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

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外汇兑换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外币业务实行外币分账制记帐方法。即日

常会计核算时以外币原币记帐,分别币种核算损益和编制会计报表;

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外币会计报表按照月末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编

报整体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处理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时,采
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也可以采用即期

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即期汇率,通常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

中间价。

    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

发生日即期汇率

近似的汇率,一般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外币

货币性项目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

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

算,资产负债表日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遵循

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

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

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境外经营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

目下单独列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
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

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相关的汇兑损

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资产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后计入当期

损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

计入公司的开办费。



                          第九章   财务信息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财务信息是指利用会计技术加工提供的反映

公司有关财务实际运行状态、特征及其变化的经济管理信息。财务会

计报告是财务信息的主要载体,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组成

部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

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

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

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和其它附表及附注。公司按月编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

表。

       资产负债表列示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
类别和金额。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

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是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

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

素。合同负债,是指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

义务。

    利润表揭示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情况,表中至少需单独列示营

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净利润、其

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等数据。

    现金流量表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
方面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状况及结果。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公
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确认为现金。将同时具备期
限短(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现金、
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

减变动情况。

    其他附表包括:收入和费用明细表、有关资产和负债明细表、业

务量、机构、人员情况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

际需要设置和编制。

    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分析,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

表中列示项目的补充说明等 。

    公司合并或汇总编制的财务报表一律按人民币进行折算编制,外
币报表作为附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

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表决权)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

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要素:

    1、公司对结构化主体拥有相对的控制权利(权力);

    2、公司通过参与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一般可变回报率大

于 30%);

    3、公司运用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权力与回报的关联)。

    所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主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

期间与公司保持一致,如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

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

要的调整。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

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合并财

务报表以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

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公司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公司与各子公司、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

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

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
    子公司少数股东应占的权益和损益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

有者权益项目下和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

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

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在报告期内,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的,则调整合

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期末的收

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期

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

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在报告期内,若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的,则不调

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将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

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期末的现金

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

合并时,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公司按照该股权在

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

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

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在报告期内,公司处置子公司,则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

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

合并现金流量表。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

司控制权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公司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

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

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

期投资收益。

    公司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

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以及在不丧失

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价款

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均调整合

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

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

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

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

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公司相

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

    公司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

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 3 个月)内很
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公司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

持有待售类别。

    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

的,无论出售后公司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

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

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

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

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

所得税资产、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及由保险合同

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的计量分别适用于其他

相关会计准则。

    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

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

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

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

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

除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
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可收回金额。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

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

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予相互抵销,分别作为流动

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计量属性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金

融工具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报其对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

息。

       公司披露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应当对资产或负债进

行恰当的分组,区分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次进行披露。还应披露公允价值计量所

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以及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在持续的公允价

值计量中对对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公司对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

工具,并以此确定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按风险类别(信用

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披露金融工具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包

括风险敞口的来源、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风险敞口的汇总数

据、风险集中度等信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

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2、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

动情况及原因;

    3、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原因;

    4、利润的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的缴纳情况;

    5、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

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

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

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6、重大案件、重大差错、重大损失情况。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报告和

保密制度。按期向主管机关及公司股东等提供财务报告信息。公司年

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

告一并报送主管机关,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接触财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

保管、使用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个人利益或者

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三十条     按相关规定,公司应对财务风险、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价。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1、净资本,指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

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
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核心净资本+附属净资本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优先股及永续次级债等-存出保证金-长期

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或有负债调整-/+中国证监会

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借入的次级债(含永续次级债)+中国证监会认定或

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2、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100%。不得低

于 100%。

    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 20%。

    净资本/负债。不得低于 8%。负债中不含第三方存管和托管的

客户资金。(以下资产和负债都相应扣除客户资金)。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不得低于 8%。

    3、净资产/负债。不得低于 10%。

    4、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资产/未来 30 日现金净流出×100%。

不得低于 100%。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不得低于

100%。

    5、自营权益类及其衍生品比例=自营权益类及其衍生品期末账面

价值÷净资本×100%

    6、长期股权投资比例=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净值÷净资产×

100%
       固定资产比例=(固定资产期末净值+期末在建工程净值)÷净资

产×100%

       7、基本(或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或稀释)

加权平均数×100%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期初余额+资产期末余额)/2)×

100%

       收入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100%

       人均利润=净利润÷年平均员工人数

       8、营业支出率=营业支出÷营业收入×100%

       营业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真实、全面地编制中期财务会

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告中包含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

财务报表。对跨地区经营或多种业务经营的,须按地区分部和业务分

部披露分部信息。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适时整合业务和

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

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十章   重组、清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后发生分立、合并等重组事项。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
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

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

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

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公司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

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实施托管经营的(或被托管的),应当与

被托管方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明确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托管经营

目标、托管财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责任。

    公司根据托管经营合同制定相关方案,重组被托管方的财产与债

务、调整业务、安置职工。托管经营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被托管方权

力机构同意,公司不得擅自改组、改制、转让被托管企业,不得非法

转移被托管方的财产和业务,不得以托管方名义或者以托管财产对外

担保。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资产管理,但应当明确
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

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财政部门确认

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公司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

经费等,应当以公司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

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股本中支付;

       (二)清算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

因宣布终止时,应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

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向投

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理剩余财产

等。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和合并的,比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四十条     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

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

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

以重估价值或以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无力归还的债

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

算损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

内,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归还;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

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 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

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开支。

       第一百四十五条    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
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3、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一百四十六条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

的部分,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四十七条     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的

出资比例分配。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清算完毕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责令公

司限期改正,并对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等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和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三)不按章经营而出现财务风险或发生财产损失的;

  (四)拒绝、阻扰实施内外部财务监督的。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
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罚:

  (一)不按规定设立、变更财务部门或岗位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挪用、占用客户资金或擅自融资、融券给客户的;

  (六)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七)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八)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九)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取风险准备金、缴纳税费、分配

利润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提取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依法

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附表: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类 别                 折旧年限(年)

      营业用房              40

      营业用房(装修)      5

      非营业用房            45

      建筑物                25

      机械设备              10

      动力设备              10

      通讯设备              5

      电子设备              5

      电器设备              5

      安全防卫设备          5

      办公设备              5

      运输设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