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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3月)2019-03-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9 年 3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益,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
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发展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经理层对上述项目形成决策意见;
    (三)由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发展战略委员会审议;
    (四)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征求公司聘请的法律顾
问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主任委员的提议召开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小组负责人可列席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